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受利益的行为效力(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从本案来说,王氏赠与张小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用,但这不属于附负担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王氏的意思仅在于鼓励张小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张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所以,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张小玲接受王氏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张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本案中存款单在王氏手中而未交付给张小玲,能否认为赠与不成立呢?我们认为,从本案的情况说,王氏在表示赠与张小玲1万元后,即以张小玲的名义存款1万元,尽管存款单未交给张小玲,也应认定该赠与的款项已交付。因为,以张小玲的名义存款就是将款转到张小玲的名下,意味着已将款交付给张小玲。王氏未将存款单交给张小玲,这是其为担心张小玲丢失存单而代为保管的行为,并不表示该存款仍为王氏所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应当承认张小玲接受王氏赠与金钱的行为的效力,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判令王一明、王一民将存款单返还给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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