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爆炸伤人眼应由谁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2、从免责条件看,《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免责唯一的条件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这一点,也要行为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如果查明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虽然存在过失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郭某欲免除其责任,就应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邓某故意造成的。从本案情况看,郭某在诉讼中只举证证明其在燃放喜爆时邓某等同学放学后须途径此处未予绕道避让,而没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邓某故意造成的,故郭某、胡某不具备免责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邓某对自己的损害主观上没有故意,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店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邓某自负相应责任是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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