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杰夫妇请求返还死亡的孪生男婴“小宝”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不请求不审理。“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未提起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应审理和判决。本案中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虽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徐高杰、周莉对其子尸体所享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并由此造成其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徐高杰、周莉作为原告并未请求给予经济或精神赔偿,其只请求返还小宝,故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请而无法判决赔偿原告损失。
三、本案返还之诉的性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于作为活体的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被提起民事诉讼,合议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1、人身权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财产权是可以返还或折价赔偿的,而人身权不具有这些特点;2、对于剥夺其生命或健康的行为,其家属或者本人可以提出刑事控告或民事赔偿之诉;3、对于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脱离监护的行为,其家属或者本人可以提出控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家属不能以返还人身(活着的自然人)为诉讼标的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他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别人的人身(活着的自然人)。另一种意见认为:1、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小宝送交医院治疗、护理,在双方结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医院应将小宝返还原告,原告返还小宝的诉讼请求应是基于其对小宝的法定监护权;2、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人身(活着的自然人)作为返还之诉标的的否定性规定;3、从各地的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也都将返还人身(活着的自然人)之诉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原告要求返还小宝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属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的侵犯监护权之诉,依据一般的民事侵权制度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二原告返还小宝的诉讼请求,实质应是要求医院停止侵害其法定的监护权并排除妨碍其行使监护权。但其前提应是小宝仍然存活,在医院已举出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小宝确已死亡的情况下,返还小宝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本案合议庭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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