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传才等诉顾用圣等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被上诉人顾礼清未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朱建华与顾用圣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可以作出如下二点判断:第一,朱建华送锚的起因是因为顾用圣采取的停泊船舶措施不当影响了其他船舶而需要重新抛锚,重新送锚是为消除顾用圣对他人利益的影响。朱建华为顾用圣送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完全是为顾用圣本人的利益。因此,朱建华送锚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为受益人利益免受损失”特征。第二,无因管理是基于受益人的利益遭受损害而本人无法照顾时,他人主动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朱建华在送锚时,顾用圣不仅在场而且没有反对朱建华重新送锚,并且顾用圣本人也有能力处理送锚事务,因而也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特征。朱建华的送锚行为是基于与顾用圣有亲戚关系而提供的一种义务帮助,这种义务帮助关系本身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帮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帮助人本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以该损害结果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就属于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性质属于民法调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据此,朱传才、陈启兰关于朱建华与顾用圣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朱建华对自己的受害是否有过错。从当事人举证角度看,第一,顾用圣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1是要证明“朱传才不能确认是谁要朱建华送锚的,亦不能确认朱建华的真正死因”的事实,并没有证明朱建华在送锚过程中存在过错。第二,从顾用圣举证的证据1中记载的朱传才陈述看,朱建华在水中先后三次搬锚。朱建华刚入水时船头的水位深到膝盖,当朱建华第三次搬锚时水位深到大腿,可见当时潮水涨得很快。朱建华在第三次弯腰搬锚时未拿起后,采取了下蹲方式再拿锚时水进入防水裤。因此,朱建华在水中采取下蹲方式拿锚而导致防水裤进水的结果有一定的过失,但是防水裤进水并不必然导致人死亡的结果,还需要加上其他客观因素,如水位、流速、人站立的位置等等,顾用圣在原审法院的举证也证明朱建华的真正死因是不能确认。因此,朱建华的过失行为不是造成死亡的必然原因,可以排除朱建华在自己受害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证明,顾用圣对朱建华为自己送锚未提出过任何要求,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朱建华、顾用圣对朱建华死亡均无过错是正确的。但是,朱建华是为顾用圣的舢板船送锚而身亡的,原审法院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是正确的。据此,顾用圣关于朱建华对自己死亡有过错、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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