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传才等诉顾用圣等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5)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评析」
本案的案情虽为比较简单,但从案件中折射出比较多的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是,邻里之间相互义务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因管理规定的基本特征和条件,对照案件事实,作了比较有说服力的分析:第一、朱建华送锚的动因是顾用圣采取的停泊船舶措施不当,影响了他人已经停泊船舶而在他人要求重抛锚的情况下去实施的。顾用圣的不当泊船行为具有轻微损害他人利益的性质,朱建华送锚主要是消除顾用圣对第三人的不利益,避免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顾用圣也可以从中得益)。因此,朱建华送锚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为受益人利益免受损失”的基本特征。
第二、按理论通说的观点,无因管理是基于受益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无法照顾时,他人主动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在本案中,被朱传才称为受益人的顾用圣在朱建华送锚时,不仅在送锚现场而且自己也有能力处理送锚事务的情况下,没有拒绝或反对朱建华为其送锚,因而也不符合受益人没有能力或无法照顾自己的利益而由他人主动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情形的特征。
第三。应以义务帮助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结果性质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朱建华的送锚行为是基于与顾用圣有亲戚关系而提供的一种义务帮助,这种义务帮助关系本身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帮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帮助人本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以该损害结果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当属于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性质属于民法调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将“当事人对于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归入侵权民事责任的章节。因此,从适用法律的角度看,采用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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