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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才等诉顾用圣等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3、关于五位证人的证言效力。从五位证人证言看,主要是证明顾用圣采取的停泊船舶措施不当,受到影响的其他船主都要求顾用圣重新送锚,原审法院对此已经认定了朱建华为顾用圣送锚的事实。因此,朱传才、陈启兰关于原审法院未采纳证人证言理由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顾礼清是否属于顾用圣舢板船的所有权人之一。顾用圣与顾礼清系父子关系,同在一条舢板船上从事渔业生产,原审法院查明顾用圣是舢板船的所有权人。朱传才、陈启兰认为顾礼清是顾用圣舢板船所有权人之一的理由是顾礼清与顾用圣未分家,父子之间是家庭生产经营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家庭生产经营关系与家庭财产关系不属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家庭成员参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必然就是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朱传才、陈启兰关于顾礼清是顾用圣舢板船所有权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朱建华生前是否实际扶养了朱传才、陈启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依靠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实际受扶养并且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朱传才有自己的舢板船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应认定为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而且该舢板船应属朱传才、陈启兰的共同财产;即使朱建华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入交给父母使用,也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因此,朱传才、陈启兰虽然下岗但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朱建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具备其生前实际扶养父母的法律属性。据此,朱传才、陈启兰关于朱建华生前有实际被扶养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朱建华死亡补偿金的补偿年限。根据涉案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发生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原则,原审法院按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费标准,确定给付朱建华死亡补偿金的补偿年限为10年是正确的。据此,朱传才、陈启兰关于朱建华死亡补偿金的补偿年限为20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朱传才、陈启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顾用圣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96元,准予上诉人朱传才、陈启兰,上诉人顾用圣免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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