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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该不该赔(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第三,医疗过错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其实,医疗过错说的基础就是加害给付理论,所不同的是,医疗过错说通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责任。

  对于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问题,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也不能借鉴加害给付理论,因为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之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

  医疗过错说倒是可以考虑,因为第三人感染艾滋病,毕竟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可是,现行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局限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第三人不是患者,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难以界定为医疗事故。以医疗过错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根据不充分。

  二、产品侵权责任理论及类似制度的演变

  看来,确定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请求权基础,还需要另寻出路。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侵权行为法学说。产品侵权责任理论的基础是加害给付理论。在最早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责任是明示担保责任。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担保,即需要在订立合同之时,债务人作出明示担保,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才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对标的物品质的担保责任-退货或者赔偿。明示担保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这就是必须有明示担保才能构成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后来,默示担保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该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必有明确的保证。

  默示担保所解决的是合同标的物的瑕疵责任问题,但是,它无法解决有瑕疵的标的物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加害给付理论应运而生。受到有瑕疵的标的物损害的债权人,依据加害给付理论,产生,既可以请求赔偿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固有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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