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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该不该赔(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加害给付理论解决了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赔偿问题,但这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缺陷产品在流通、使用中,不仅造成买卖合同债权人的损害,更会造成大量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受到缺陷产品的损害,无论如何是无法依加害给付理论请求赔偿的。

  为了解决缺陷产品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美国的侵权行为法创造了产品侵权责任理论。这就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是否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制度请求损害赔偿,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害。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及其制度的出现,起码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解决了对缺陷产品侵害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问题,使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赔偿,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第二,使受到损害的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只能依据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改变为既可以依照加害给付责任请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产品侵权责任理论请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给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以更为广泛的选择余地,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

  看来,产品侵权责任理论为解决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基础问题,展现了新的曙光。借鉴产品侵权责任理论作为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较为准确。

  三、产品侵权责任理论适于作为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损害赔偿基础

  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损害赔偿责任基础,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极为相似。

  首先,在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第三人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患者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这一点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是相同的。

  其次,医疗机关为患者服务使患者感染艾滋病,患者再与第三人(如患者的配偶,其实并不仅仅局限于患者的配偶,还包括其他第三人,不过其因果关系必须得到证明)发生性行为,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这种情况,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购买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情形,基本相似,只不过患者不是直接使用产品,而是接受医院的治疗成果而已。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医疗机构进行输血,其血液必然有提供者。某种物质经过适当加工,在流通领域中交换,其实就是产品。血液提供者将血液提供给医院使用,该血液已经变成了产品。不管提供的是直接的血液还是血液制品,该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都可以认为该产品具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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