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该不该赔(5)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如果患者按照违约起诉,则应当依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否存在。在审查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由医疗机构提出否定的证明,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对此,患者和第三人证明了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爱滋病病毒,自己受有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举证就要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的,则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由于对医疗机构实行两个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对医疗机构的证明责任要求过于严厉。因此,在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上,应当由受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证明,例如证明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病毒,患者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其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等,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医疗机构对患者和第三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血液提供者或者血液制品制造者请求赔偿,后者应当满足医疗机构的赔偿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无法确认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提供者,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责任原理,实际上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致使患者受到损害,并间接致害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此就不再一一加以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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