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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苏诉南京市汽车联合贸易公司销售假冒北京吉(5)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服务中心关于此车不是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证据和该公司关于此车合格证系伪造,未生产过此编号的汽车的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告完成。不能因为争议标的物已转移,就认定原告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对其所出售的汽车属合格商品举证。但被告并未作出这种举证,只是强调双方买卖车辆因退货退款权利义务已完成,这只能说明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又因被告将争议车辆强行取回后匆忙退回委托方,造成无法对实物进行鉴定(被告也未要求鉴定,实际上是怕鉴定),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本案无需对争议物再作鉴定,就可认定争议之车属假冒伪劣商品。这种情况表明,一方当事人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可以其最后的法律手段即行使请求法院对争议标的物予以鉴定的诉讼权利来补救其举证不能,如果该当事人不行使这个权利,只能推定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所述事实为真实。一审法院只看到争议标的物已转移,而无法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印证,而未根据举证责任转换的原则让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所举证据不成立,这是不符合举证责任制度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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