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5)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因为苗振经供述的是伙同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所以苗振经的如实供述和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故本案不属于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改判的案件。此外,也不属于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的案件。综上本案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上述第三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4、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是新发现的罪与前罪的性质相同还是不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宣告判决以后,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前,发现犯罪分子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不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死刑。可见对于死刑犯,也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苗振经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后,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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