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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理学课程大纲

  编写人:戚渊(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教员);适合年级:大学本科一年级;学分 /学期:5学分/1学期;教学周数:18周,共80学时。

  目的:使学生能初步了解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及基本概念与内容;能掌握法理学之理论模式与分析方法;能运用所学习之概念、理论与方法分析相关理论与现实问题。

  绪论:

  一、法理学之定义问题: 1、定义的约定性质:公认与科学;2、法理学定义之性质与方法。

  二、 Jurisprudence的来龙去脉:1、词源;2、演变;3、意义。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理论。

  四、法理学之任务:理论与实践。

  第一部分:法概念论:

  一、序论:法概念论的基本问题: 1、法是什么?2、法律是什么?3、古典争议。

  二、法律实证主义:

  1、实证哲学思想: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之道德观——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普遍种类概念:经验方法论;附论:新康德学派;(2)、主权者之命令:实证法四要素;附论:波斯德的人种学法学之四反原则。(3)、规范: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法律阶层说——基本规范;(4)、规则:Hart的三个提问——三种观点——四个规则——五个命题;附论:基本规范与承认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3、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 1)、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挑战简述;附论:富勤对德沃金的启示;

  ( 2)、刚性法律实证主义;

  A、规范理论:Raz的三性:不透明性、内容独立性、非传递性;附论:维特根斯坦传统;

  B、法律的客观性:Marmor的三个提问——三种不同的客观/主观概念——三个不同的怀疑主义论据;

  (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A、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之滥觞:富勒:规范意思——内在道德性——8项合法性主张;

  B、Coleman:积极的和消极的法律实证主义;

  C、Walluchow:弱社会命题;

  4、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刚性法律实证主义的论争。

  三、法概念论之两大基本立场:自然法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自然法简史:自然主义自然法(附论:希伯来宗教思想)——神学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自然法之当代意义。

  2、Hart/Dworkin的论战:Hart的社会规则理论:Dworkin的三个主张——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协同道德与习惯道德——承认规则存在与否?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德沃金的回应:

  A、Coleman的安置命题——可分离命题;

  B、Kramer的强韧的和温和的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C、Hart的惯习主义转向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性”——Coleman的协调性惯习——Marmor的构建性惯习;

  4、有待解决的问题:A、如何证立承认规则的存在特征?B、如何证立法律的权威性格?C、如何定位法律原则?

  第二部分:法认识论:

  一、序论: 1、知识、真理与方法;2、法学方法与人文价值;3、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与特点。

  二、法律论证理论与法论证理论:

  1、问题的提出:何谓“法律论证”?

  2、几个基本概念概说:Argument; Argumentation; Discuss; Discouse; Justification; Topic;

  3、几种证明理论:逻辑经验论——否证论——线性理论——典范理论——科学实在论——建构实在论。

  4、法律论证理论:规范逻辑——语言分析哲学——一般言说理论;附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5、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法律规范的地位与效力——法律规范之正确性的证明形式:内部证立;(附论:普遍性实践言说理论)——内部证立的形式:法学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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