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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一个信念体系( a system of beliefs )就是一个奠基于证立的融贯的体系:( 1 )、逻辑无矛盾;( 2 )、具有高度的无矛盾可能性;( 3 )、信念成分彼此之间蕴涵着大量可推论的系脉;( 4 )、它是相对统一的,不产生无关联的子系统;( 5 )、只有很少无法解释的异常状况;( 6 )、它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语词概念,且此种概念能维持融贯性,意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持续满足上述( 1 )——( 5 )条件;( 7 )、它满足了观察的要求,亦即它必须包含一套规则,这套规则足以提供人们在合理的范围内形成自发性的、多样性的认识信念,包括内省性的信念。 23 Peczenik 以这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为理性基础提供了他的融贯性论证理论,它具有两个基本属性:

  ( 1 )、可转化性。 Peczenik 在《法律证立的基础》一书中阐发了他的法律转化理论。他探讨了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向法律内部的转化”及“法律内部的转化”。他认为,第一种转化是从一组无法律调整的社会现实和价值出发,指出特别的规则体系也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体系。当采取这一举措时,用 Peczenik 的话说,也就是实施了“向法律内部的转化”。第二种转化依赖于这样一种法律体系的存在,即裁决的作出必须将某些渊源视为法律渊源。首先,它确立于当作出法律裁决时哪些规则可以适用;其次,它取决于这些规则作何规定;最后,它决定于普遍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如何适用。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律内部的转化”都得以实施。 24

  “向法律内部转化”包括范畴转化和标准转化两个方面。范畴转化意味着从某种标准出发,一种规范体系应被视为正当的法律规范体系予以遵守。由于规范体系是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体系,术语“正当法律”的使用也就预示着某种标准。标准转化是指法律渊源(如制定法和先例)应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渊源。 25 “法律内部的转化”包括渊源转化、一般转化和裁决转化。一些法律渊源可以称之为基本渊源,能够直接认定。而多数渊源是次级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包含其它渊源的推理,它们才能被认定,并用以阐明“法律上的应当”。从基本渊源到次级渊源的步骤往往是一种转化,也就是渊源转化。

  什么才是从某一法律渊源中取得的一般规则的确切含义?一般规范转化与这一问题紧密相关。其实现方式有两种:首先,某种法律渊源(比如制定法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消解前后矛盾来予以调整,从而使它们比原来更融贯。其次,可以使该法律渊源适用于某种道德价值判断。要决定哪种裁决方案在法律上最为合适,就必须作出某种选择。在 Peczenik 看来,这些选择就是裁决转化的表现。 26

  ( 2 )、跳跃性。在法律论证中,“转化”不是完全按照形式逻辑推论( logical inference )的方法进行的,有时可以“跳跃”( jump )。一个被认为已证立的法律命题往往是获得了一组论据的论证支持。因此,它具有从前提直接到结论的“跳跃”性格。在论证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指向于相反结论的论据,亦即 A 论据支持 P 的结论, B 论据却支持 P ‘的结论。 A 和 B 都无法完全否定对方。因此,在此际要进行的思考是, A 论据与 B 论据彼此的衡量。这种法律中的衡量就是一种“跳跃”。 27

  MacCormick 也试图在法律体系内寻求一种价值的融贯。在他看来,融贯性论证是试图证明结论与体现在普通法律原则中的法律价值相融一致。他将融贯性论证分为两类:一是基于法律原则的论证,一是类推论证。基于法律原则的论证是指结论通过它与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紧密相融而得以证立。而类推论证是通过揭示所要适用的规则与另一法律裁决所表述的规则相类似来证立裁决。但是, MacCormick 同时也认为,欲说明一个规则符合一般规范,仅有融贯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连贯性论证( Arguments of Consistency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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