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论证理论:(1)、法律论证理论之存在问题:实然证明实然;——阿历克西的“外部证立”之商榷;(2)、法论证理论的基本形式:对经验命题的论证;附论:证据与事实的论证落差;——对规范命题的论证:外部证立;——法律规范的实质正义;附论:融贯性之论证方法:佩雷尔曼与佩策尼克;——对应然命题的论证:价值的证明;附论:诠释学循环与认识的前结构。
三、法论证理论与意义问题: 1、意义的规定与法论证的范围;2、意义的符号化与法论证的论述形式;3、意义的传达与法论证的本质;4、意义世界与法论证的意义。(2003年2月)
本文认为,大纲中的内容,是作为一门课程的法理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理学的规范内容,舍去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我将这些内容称为“规范法理学”,以区别于中国法理学界包罗万象之“法理学”名称。吾以为,作为一名大学法科学生,必须具备大纲中的知识基础,才能具备专业素养;进而,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如没有这些知识基础,就不可能深入、准确地研究任何法学领域内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翻翻今日中国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专著,从整体上看,法学家们几乎还没有真正进入法理学的理论核心。
二、法律论证理论之引进
虽然斯蒂芬·图尔敏( Stephen Toulmin )的博士学位论文《论证的应用》(“ The Use of Argument ”) 10 于上世纪 60 年代既已发表,但直到上世纪 70 年代初,法律论证理论仍然被看作是法律逻辑,亦即法律方法论或法律裁决理论的一部分;而影响法律论证的各种问题也被视为诸如法律裁决和成文法解释这样的一般法学问题中的一部分。 11 此后不久,法学家们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趣日益高涨,他们普遍认为,法律论证理论必须成为法律理论的基础, 12 法律论证遂成为一项独立的研究课题,但此时,法律论证理论的主题只是法律裁决之证立的合理性问题。自上世纪 70 年代后期,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 IVR )、国际论证协会( ISSA )和语言交流协会( SCA )召开了多次以法律论证为中心论题的学术会议。此后,法律论证理论展现出了多种多样的论题(比如哲学论题、理论论题、重构论题、经验论题、实践论题等)、方法(比如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模式(比如 Toulmin 论证模式、 Peczenik 的法律转化模式、 Alexy 的程序性论证模式等)和规则(比如内部证立规则、外部证立规则、论辩理性规则、言说规则等)。学者们主要是从法律过程的各种语境研究法律论证,但选择了各种不同的方法论路径,比如有的选取了规范方法,强调如何合理地进行法学商谈,有的则采取描述性方法,去研究有效说服听众的论证技术。 13
迄今为止,法律论证理论虽只有短短的 50 年, 14 却已是硕果累累,这主要表现在形式论证方面:
1 、以言说理论为背景的法律论证理论。这一理论的创始人是德国著名法理学家和宪法学家 Robert Alexy 教授, Alexy 认为,在所有的法学论证中,不论是法律过程还是法学研究,都在进行一种语言活动,这种语言活动可以称之为一种言说( diskurs )。他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称为“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于是,他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法学言说的法律论证理论。 15
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包括五组规则 16 和一组论述形式:
第一组是基本规则,用以处理涉及规范性陈述的真实性或正确性的语言交往理性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它包括:任何一个言说者均不得自相矛盾;任何一个言说者只许主张其本人所相信的东西;任何一个言说者,当他将谓词应用于对象时,也必须能够将该谓词应用于所有相关点上与该对象相同的其它任一对象上;任何言说者只许对这样的价值判断和义务判断作出主张,即当他处在所有相关点均与其作出主张时的情形完全相同的所有其它情形时,他也同样会作出相同的主张;不同言说者不许用不同的意义来作相同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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