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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干预成本的不可避免。国家干预存在着干预成本,这种成本是市场被干预后获得效率的资源代价。干预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的成本。在国家干预进程中,当干预成本大于干预效益时,干预是不经济的,是与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原则相悖的,故是不必要的。经济学家樊纲认为: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政府进行干预的唯一理由,仅在于假如它消除一种外部效应所需的管理成本,不仅小于私人之间所需的交易成本,而且小于干预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收益。一般地说,任何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是要花成本的,究竟采取哪种办法,部是应该取决于成本之间的比较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干预并不是绝对的有益,也不是绝对的无益,一切都取决于具体条件下的损益分析。[9]法国的经济法学家阿莱克西。雅克曼从法律的角度观察了这一现象,他认为,“承认消灭经济运转中的缺陷意味着在制订和实施法律方面付出代价。这时应该得到法律规则通过减少或消灭缺陷所提供的净利,即法律规则带来的预期全部收益和预期全部费用之差。只有在集体获得的净利大于(或等于)在别处利用法律耗费的那些资金所获得的净利时,重视效率才会要求运用法律规则,”[10]否则,根本没有法律运作的余地。总之,市场缺陷只是国家干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国家干预只具有修复市场失衡、使市场均衡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问题都可以由国家干预,当国家干预不经济时,国家干预成为不必要。至于国家干预是否不经济则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得出。需要干预论中“需要”两字充分反映了此一事实。

  2.政府失灵的普遍存在。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有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的偏好。“在政府中,一种不断重复的倾向是保住自己的权力范围,抗拒变革,建立各种独立王国,扩大自己的控制地盘,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保住项目和计划。”[11]政府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也就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并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主要表现有:政府作为一种自然垄断组织而导致的低效率;政府作一种官僚机构而在公共产品即干预的法的供给方面容易产生X—非效率;由于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存在,使政府过程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使政府成为“被俘获”(captured government)的政府,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即经济法)不能反映市场的总体偏好;由于决策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政府决策失误;政府固有的没有利润观念、不受产权约束及追求预算最大化和规模最大化的缺陷等。政府失灵理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之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这一点,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格维克就已作过一个很好的阐述,他说:“并非在任何时候自由放任的不足都是能够由政府的干涉弥补的,因为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中,后者的不可避免的弊端都可能比私人缺点显得更加糟糕”。[12]对此,诺斯说得更为直接,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3]在美国,如果将政府救济款总金额除以按官方统计的美国贫民总数,就会发现,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的收入将比普通公民的平均收入高出一倍半至两倍,从理论上讲,美国的贫困现象早已不复存在,可事实上,美国的贫困阶层仍然存在,因为能分配给贫困者的救济金所剩无几,大部分救济金被在福利机关的高薪门客挥霍掉。罗马市政府救济机构的行政管理“维持费”则占全部救济款的60%.[14]政府失灵的存在使完全理性人的假设成为过去,传统经济法理论以政府的完全理性(absolute rationality)和能力无限作为立论基础。“完全理性是指‘人类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可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充分崇奉和仰赖,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为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5]需要干预论正是认识到政府理性有限性、政府失灵的普遍性,特意运用“需要”两字,确立了政府和市场的各自的运作范围,即需要由政府介入的,政府才能介入;不需要政府介入的,政府不得介入,而决定是否需要介入的标准是效率(efficiency)或公平(equality)。[16]需要干预论也因此将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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