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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过度干预论者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推导出需要干预论必然导致过度干预。如果经济法的应有权威不能确立,经济法兑变为经济行政法,又对异化的政府不加以有效控制,则政府过度干预在所难免。事实上,政府异化并不必然导致过度干预。通过对异化政府的有效法律控制,就可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政府的恣意妄为。需要干预论确立了经济法应有权威,使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彻底决裂;又因其确立的国家与市场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主张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强调对异化政府的有效控制,主张建立宪制政府。所以,在需要干预论的理论框架下,根本不存在过度干预的问题。

  四、需要干预论价值之意义分析

  需要干预论基于市场缺陷导入国家干预,确立了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内含了均衡干预、经济民主等价值理念。这是对传统经济法理论的突破,在目前,这对确立国家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及时进行制度变迁、促进政府体制改革以及克服国家全能之假定,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需要干预论对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良性的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西方国家针对市场缺陷,扩大了政府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以达到市场均衡;而社会主义国家则走着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道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意识形态上否认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政府运用行政命令配置一切资源。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以政府的完全理性和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非主体地位作为基本的逻辑假定。故在实践中造成了五个方面的低效率,即“市场供求的非瓦尔拉均衡、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最优、父爱主义的政企关系、企业的低度组织效率和企业的低度创新效率。”[38]这说明计划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化运动,确立市场本位,使市场取代计划成为基础性的配置资源方式。我国历史上由于市场的长期缺失和政府对私的主体“无微不至关怀”的历史传统,现在市场化过程变得相当艰巨。在正在进行的市场化过程中,国家要退出许多领域,缩小干预范围,把干预范围严格限定在市场对干预的需求范围内,这一方面促成建立国家与市场的良性关系,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寻租(rent seeking)空间。需要干预论从需求出发,强调国家干预范围的有限性,强调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这对确定国家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针对制度僵化,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

  制度僵化指一个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过程等与社会经济固有的发展方向相悖,从而导致与社会经济相脱节,降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效率。制度僵化与需要干预论是相悖的。需要干预论认为,国家的干预必须尊重市场的干预需求,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换言之,以需求为标准,使国家处于时时主动衡量干预供给与干预需求是否均衡的境地。如果情势变更了,原有的均衡破坏了,制度僵化的问题出现了,则政府应该评估干预的必要性,取消原来有效而现在无效的干预措施,或修正之。美国在80年代采取了诸多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行为。里根就任总统后不久,就指示对过去颁布的每项法令法例进行费用—效益的比较分析,废除或修改那些效益不抵费用的规章条例,以副总统布什为主任的撤销、放宽规章的总统特别小组,共审核了91种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法令规章,撤销或放宽的有65种,包括《空气清洁法》、《水污染控制法》、《矿工安全法》、《汽车交通法》以及《反噪音法》等。[39]据估计,里根政府的头两年半里,因取消各种规章制度带来的一次性成本节约就达150—170亿美元,而且每年还能因此节约130—140亿美元,省去政府文件工作3亿小时。[40]所以,在国家干预经济事务中,及时取消僵化制度并进行制度变迁,变得相当重要。而引发这种制度变迁的诱因,除了国家自身的改良意识外,主要在于市场的力量。需要干预论正好体现了制度变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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