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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市场缺陷的各种形式的出现具有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内在于市场制度,但并不说明市场经济一确立,所有的市场缺陷全部暴露无遗。相反,市场缺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显现的,因市场缺陷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是随着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及市场的成熟度的变化而逐渐凸显的。如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规律,规模报酬递增是导致垄断的经济原因,但并不是说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就必然立即产生垄断。这中间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差。从历史上看,垄断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大规模出现,而资本主义国家直到19世纪90年代才开始对其进行干预。在资本主义进程中,经历了重商主义时期、自由竞争时期、垄断时期三个阶段,垄断阶段又有一般垄断和国家垄断两个时期。每个时期,国家干预的目标、方式、内容在质和量上存在着差异。如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加速资本原始积累,尽快确立资本主义市场体系,资本主义国家在土地、劳资关系、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大范围干预,其中对土地问题的干预带有浓厚的暴力色彩,如英国议会于1801年通过的《统一圈地法》;在自由竞争时期,由于受亚当。斯密理论的影响,认为市场能实现自我均衡,并认为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实现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国家只承担国防、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国家对经济生活几乎不干预,在当时,对经济生活干预最少的政府被认为是最好的政府;在垄断时期,国家又走上了干预之路,尤其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进行了大规模、全方位干预,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大多都带有国家干预的烙印,但从60年代末开始,由于“滞胀”现象的存在,各国家放弃对经济生活全面、过多、过细的干预,开始寻求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到90年代,由于新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各国家放弃了有限干预原则,对经济生活进行了规模较大、程度较深的干预。由此可见,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市场失灵的类型会有差异,而不同市场失灵类型会要求国家不同的干预方式和手段。

  2.市场缺陷的多类性。市场失灵在微观上表现为某种产品的供求失衡,中观上表现为区域经济或产业结构的失衡,宏观上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有学者还把市场缺陷分为市场固有的缺陷、由政府干预导致的市场缺陷以及市场发育不良或产权关系不明造成的缺陷。[5]也有学者把市场缺陷分为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以及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6]其中,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主要是指由于市场自身不完善、市场发育不良等市场内在因素的存在使市场功能弱化或市场失灵。对这类市场缺陷只能通过加速市场自身建设来消除,国家不应直接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单纯由政府干预导致的市场缺陷只能通过取消干预来克服。只有市场固有的缺陷或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才可能通过国家干预加以消除。

  3. 市场出现失灵后,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国家在干预过程中,低效干预、无效干预甚至负效率干预是常态,而最有效干预则是偶然;此外国家常常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这类干预会导致“派生的外部性”(derived externalities),[7]即可能会发生由于国家的干预政策而引起的一系列副作用,而这些副作用同干预政策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国家的过分干预,往往还会促使国家急功近利,把一些‘反危机措施’,用来对待日常的经济问题,其结果反而引起更加严重的‘综合症’”。[8]此类由于国家干预而导致经济问题复杂化已经不是简单的市场缺陷问题,它往往会对市场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提出新的课题。

  (二)   干预范围界定的复杂性及需要干预论的回应

  经济法是形成市场秩序和提升市场效率的工具,没有经济法,则市场秩序不能确立,市场效率不能达到理想之状态。但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的能力界限,法治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也必须有一个界限。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之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经济法如果超越了这些界限,则社会上将会只多一些法律而少一些秩序和效率。需要干预论从三方面界定了国家干预的范围,其一,市场失灵的范围就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运作的空间范围;其二,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由国家干预,当干预成本过高或干预能力过弱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范围就要受到限制;其三,与法治手段相比,道德也有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在一定范围内,法治不能替代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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