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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需要干预论内含经济民主理念

  需要干预论与单纯干预论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二:(1)需要干预论动态地界定了国家干预的范围。(2)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尊重,及市场相对于国家的非附属地位。如前所述,需要干预论中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一种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使不均衡的市场达到均衡。所以,国家在选择干预手段、确定干预方式、确定干预强度时,必须考虑到市场的需求,必须体现合意而非单方强制,并且以是否符合需求作为干预是否成功的标准。国家的干预权必须谨慎使用,必须尊重市场价值,任何“背离市场价值的干预,只能导致回到过去那种事实上证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上去,因为干预是为了更好、更健康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31]换言之,“国家发挥作用的机理须与市场逻辑所规定的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相吻合。”[32]同时,市场主体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过程。而政府过程反映市场需求以及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过程是经济法中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内容所在,由于单纯干预论强调政府干预的单向性,故无法内含经济民主的理念。

  (四)需要干预论内含经济法权威理念。

  经济法权威主要指经济法立法应处于最高立法层次并且在执行上应高于行政机关。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一种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市场主体丧失某些权力、权利,而国家获得了一些新的权力。换言之,市场对国家修复市场失衡的期望是以市场丧失某些权利或权力为代价的,国家获得新的权力后,市场所关心的主要是国家如何使用这些权力,即国家干预的法从何而出?由谁来实施这些法或政策?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市场失衡的修复程度和对市场私的权利的保护程度。

  国家干预的法从何而出?市场的力量必然要求国家干预的法应该是最高层次立法,因为民选的立法机关最能反映民意,反映市场需求,保障市场主体私的权利。如税收法定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宪制经济学即能说明此问题。从立法史考察,税收法定主义正是基于政府税收对私的主体的财产权的侵蚀而产生的,为了限制政府对私权的无限侵蚀,私的主体通过特定形式赋予税法以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地位,所以,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法都是议会立法。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宪制经济理论则从制定国家干预的法的规则层次上来确保国家干预的法反映市场需求,保障市场主体私的权利。布坎南认为,只要制订经济政策的过程或约束规则能促进显示出来的个人偏好转化成可观察的政治结果,只要过程或规则是人们一致同意的,这样制订出来的经济政策就是可取的。[33]公共选择理论一贯认为,国家干预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制度变迁与宪法变迁,尤其是应该有合理的宪法规则约束国家干预法的制定。

  由谁来实施这些法或政策?由于经济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虽然只是一个执行主体,但有可能破坏依据宪法规则制定出来的干预法,所以应该使经济法高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此目的,“对政府活动或政治过程加以根本性的有效宪法约束,极为必要”。[34]为此,应该成立宪制政府。作为宪制政府的行政机关应该忠实执行依据宪法规则制定出来的干预法,不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干扰。同时对行政机关限制自由裁量权,以体现形式法治主义。“因为政府一方的自由裁量权必然意味着公民一方法律自由无法得到保障”,[35]市场需求不能正确得到反映。

  经济法的权威来源于何处?从形式上看,来源于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质上来源于市场。如上所述,市场主体主动放弃部分私权而让与国家,为了使国家最有效地行使此权力同时又不滥用,市场对国家进行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干预的同时,以市场的力量通过特定程序赋予了经济法以权威性。这是市场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又是经济民主的终极体现。单纯干预论单纯从国家干预角度出发阐述经济法,国家对市场具有单向支配力,故不可能内含经济法权威性的理念。而需要干预论由需求而导入干预,强调国家干预源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强调一切从需求出发,强调市场与国家关系的双向性,故内含了市场对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权威性的要求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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