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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道德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优势及经济法的功能界限。市场的运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强有力的道德框架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单一的市场体系及政府干预并不能确保市场获得最高效率。诺斯认为,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18]“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9]很显然,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一方面是法律,另一方面是道德,两者形成互补态势,缺一不可。在目前合作精神和道德规范走下坡路而巨型政府对市场进行广泛干预的情势下,道德规范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有一定的空间。因为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规范,而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规范;法律规范不可能也不应该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而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而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无代价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0]对于法律的功能局限和道德的特殊功能,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作了精僻的阐述。鉴于此,我们应该正视经济法的功能局限,重视道德等伦理规范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特殊功能。当法律缺乏道德基础时,其作用力会极其有限,虽然也可以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但成本相当高昂,还会严重侵损民众的福利;而道德伦理是一种内部化的规范,它主要利用传统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强制力来调整人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的行为交往的规范化和经济运行的有序化,因此道德可以降低政府的制裁和监督费用,降低法律的运作成本,从而促进了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的实施。我国目前正处于道德重建的进程中,这将使法律和道德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深度和广度处于不断变化这中,因此使干预范围的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具有动态性。

  概言之,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使用需要一字,正好是为了使经济法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势的需要。”[21] “需要干预”这个概念的动态性反映了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这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

  二、需要干预论价值之规范分析

  需要干预论基于市场缺陷理论并基于市场及其主体的干预需求而揭示了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并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功能结合起来对经济法进行了阐述。这使需要干预论具有内在的独特价值。

  (一)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equilibrium intervention)、有效干预理念。

  需要干预论以需求为切入点,导入干预,并进一步导出市场的干预需求(demand)和国家的干预供给(supply)相均衡。这种均衡又称为非市场均衡。它要求国家干预的供给量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量相一致。进言之,市场缺陷导致市场产生外力干预需求,而国家的干预只能严格限定在这种需求的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干预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为干预供给大于干预需求(即过度干预)和干预供给小于干预需求(即干预不足),两者都会偏离非市场均衡的均衡点,都会导致市场运行的低效率。由此可见,需要干预论中所述“干预”是一种处于非市场均衡的均衡点的最适度干预。这种处于均衡点的最适度干预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所必须的,是国家和市场良好关系的表现,事实上,“秩序并非是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22]就市场良好秩序而言,国家干预并非必然导致良好市场秩序,只有处于均衡点的最适度干预才使之成为可能,而这种处于均衡点的最适度干预的存在首先要求国家应该顺应市场内部的运行规律,主动寻求与市场需求的均衡。俄罗斯总统普京在推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认为,“在确定国家调控体系的规模和机制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需要国家调控的地方,就要有国家调控;需要自由的地方,就要有自由。’”[23]这里,“需要”一词的两次使用,充分揭示了干预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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