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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需要干预论还内含有效干预理念。由于市场存在缺陷而导致了市场不均衡,而这种不均衡直接表现为社会的总效用函数无法达到最大值。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需要国家通过干预而使其回复到均衡点,于是产生如下等式:市场不均衡+非市场均衡=市场均衡。从上述等式我们可以看出,非市场均衡作用于不均衡市场后达到市场均衡,最终使社会总效用函数达到最大值。进一步地说,由于市场缺陷导致市场不均衡而使经济呈现明显的低效率,使国家干预成为可能,而这种干预首先必须是均衡干预,因为这是市场首先所要求的;同时这种干预也必须是最有效干预。这是市场对国家干预的最终要求。在这里,市场的不均衡通过国家的最适度和最有效的干预后而达到均衡,这种均衡是国家对失衡市场进行修复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意味着国家干预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表明。“经济法所能作的一切,都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24]需要干预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缺陷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定义里,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等式的存在,即“市场缺陷”指等式中的市场不均衡,因为市场缺陷必然导致市场不均衡:“需要由国家干预”指等式中的非市场均衡,因为在需要干预论里,国家的干预是一种均衡干预,这种均衡是市场的干预需求和国家的干预供给的均衡。后者作用于前者而达到市场的均衡。

  (二)需要干预论内含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的理念。

  在我国,关于经济法的定义较多地从国家干预入手,很少提到市场的干预需求,这只说明了国家干预这种表象,没有深入到国家干预的深层次本质及经济法本应研究的国家与市场的关系。而在需要干预论中,既出现了“需要”一词,又出现了“干预”(供给)一词,这已不仅仅是文字的问题,这涉及到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问题。“单纯干预论”[25]只指出了国家的单向干预,因其单向性,不会内含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及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的经济法理念,而需要干预论由需求导入供给并导出非市场均衡,因此,与单纯干预论不同的是,需要干预论中的市场与国家间存在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这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和现实相符。邓正来先生认为:“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26]这里所说的“双向适度制衡关系”反映到经济法中当然包括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事实上,抑制国家过度干预、负效干预的最终力量不是经济法,经济法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载体;也不是国家本身,因为国家作为一种自然性垄断组织,没有外在的强大压力,根本不会盟生如此之念头;而是市场[27].市场对国家的干预有两种情形:

  1.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情形。

  2.经济法中的特殊情形。从经济法产生看,市场对干预的需求导致国家介入私的部门,国家据此获得相当多的原属于私权的权力、权利,国家取得权力的最终依据在于市场的授权,市场对国家授权的同时,为了使市场的不均衡达到均衡和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权,需要对获得新的权力者进行干预,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

  (1)使国家具备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的能力。市场最关心的是国家对市场不均衡的修复能力,而国家的这种能力正是在市场的强大压力下通过自身改良逐步获得的,这种改良主要包括政府职能的合理化、组织体制的优良化及政府过程的民主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优化,使国家干预的法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的总体需求。

  (2)防止滥用权力。市场由于自身缺陷无法自行克服而无奈让出部分私的权力给国家。为了最大限度保障私权,有必要对国家的权力进行控制。“只有控制政府的权力,使之处于法律结构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场、破坏市场秩序”,[28]侵犯私权。事实上,伴随作为国家权能增长突出表现的行政权之膨胀,(市民社会)对行政权的控制在不同于传统的方式、力度方面也在不断强劲发展。[29]从历史上看,国家权力的大幅度膨胀发生过二次,第一次发生在国家产生之初,第二次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普遍爆发之时。对第一次权力膨胀,国民无能力对抗;但第二次权力膨胀之时,由于诸多国家处于民主政体,在国家权力膨胀之时,民众对其进行法律控制成为可能,这种控制当然是为了防止国家异化,防止国家成为市场和市场主体的对立物。现在如果不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处于市场和市场主体对立面的异化的国家的存在,将“不仅严重侵损法治,而且在贬损法治思想的同时还会严重削弱(私的主体)对专制政府复兴的抵御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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