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 ——对民法与经济法(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6)关于劳动法归属

  劳动法也是一部具有不同性质规范的法律。我国的《劳动法》共十三章,其中第二章涉及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章涉及到劳动争议问题,两者明显属于私法规范,但这种私法规范更侧重于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利益。其它条款则是公权对私权进行干预的结果,因此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如关于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条款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私权的结果;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条款是公权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私权的直接限制,这种权利限制的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因此不只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事,而具有公的性质,劳动安全制度是公权对私权主体直接设置的义务,也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其功能主要在于克服负外部性,因此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经济法规范。我们对劳动法属性的最终观点是:劳动合同和争议解决的规定属于私法规范,但它不是纯粹的私法规范,已经带有了一点公权干预的痕迹;关于安全保障、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就业促进以及工作时间和工资的规定则完全是公权对私权进行干预的结果,其干预的目的或者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在于克服负外部性,因此是经济法规范。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这类规范涉及到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故也存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在本质上与普通的经济法规范并无差异,因此没有理由基于对经济法的字面上的理解而把这类规范排除出经济法规范之外,我们应该把同质的规范置于同一个研究框架之下进行研究,人为的割裂只会阻碍研究的深入。

  (7)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

  由于市场主要追求效率,而对实质公平几乎不予以关注,因此公平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非市场机制予以提供。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向民众提供有限公平的主要工具,社会保障法因此也具有经济法的特性。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中所涉及的保险主要是强制性保险。这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之所以会出现,一方面是实现有限的实质公平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私人保险在这些领域中的缺乏,其缺乏的原因主要在于逆向选择的问题。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逆向选择问题在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因此导致私人保险市场在这些领域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11〕这种强制性保险的产生完全缘于私人保险市场的严重失灵,是对私人保险市场的替代和补充。这种对保险市场失灵的干预既表现为公权对私权的直接限制,又表现为公权对私权的服务,但这种对私权的干预同样涉及到干预的方式、限制、效率等问题,这类规范在性质上与普通经济法规范也并无差异。

  (8)知识产权法不应归属于经济法

  在目前所见的各种级别的经济法教材中,没有把知识产权法列入其体系的教材极为少见。把知识产权法列入经济法是绝对错误的。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有着质的区别。知识产权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物权法,它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界定产权并对其进行保护以激励智力成果的产出和应用。由于智力成果的排它性很弱,排它成本很高,因此对其进行权利的确认、界定和特殊保护显得相当迫切,它由此也成为一种特殊的物权法,但它在确认和界定物权这一点上与民法中的物权法没有本质区别。从形式上看,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与普通物权的区别主要有三,其一,权利的成立有赖于一定的程序。其二,权利具有时空边界。其三,公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严于对普通物权的保护。把知识产权法归入经济法的学者正是基于对上述三点的考虑,认为这里存在着公权的干预。笔者认为,这种干预是一种创造财产权的干预,是对财产权应有的确认,这种确认虽然要借助于公权的介入,但这种公权介入完全缘于智力成果的特殊性,且公权的介入也只限于更有效地界定产权这一目的。至于权利的时间边界主要缘于智力成果非同寻常的影响力,这种边界的设置是为了界定这种权利与其它所有私权的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公权的特殊保护是相当必要的,这有助于降低知识产权的排它成本,稳定权利主体对利益的预期。需要说明的是,并不能因为私权存在公权保护而把这种私权所涉及的法律归入经济法范畴,事实上,任何私权的最后保障力量都是公权。我国《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共12条,其中属于公权对专利权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共2条,即第58条和第59条。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9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规定不仅规范了内部性关系,还规范了外部性关系,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深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特性相当明显,但我们不能就此把知识产权法归入经济法,因为该两条并不构成《专利法》的主体,其在量上尚不足以影响《专利法》的性质。总之,虽然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都表现为公权的干预,但前者的干预主要是一种确权性的初始干预,与经济法对私权的干预在前提、功能及价值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把知识产权法归入经济法只会把经济法的体系搞乱,从而影响对经济法的研究,因为从两种不同质的法律中很难抽象出其最原始的本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