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商事人格权论纲(9)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关于“财产权说”,我们认为,商誉权固然具有非常明显的财产权属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其本质属性,但商誉权毕竟是为商主体所专有并与其不可分离者,因此,不能忽略这种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事实上,正如名誉权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乃必不可少者,商誉权对于商主体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显示出其“人格权”的属性。但很明显,这种基于商主体特殊身份的“人格权”完全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而是以财产权为其最主要内容的权利。因此,我们将其归入商事人格权范畴。

  (三)关于商主体的荣誉权

  商主体的荣誉权概念既未见任何法律的规定,在学理上也是极少有人使用的概念。遍查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均未见关于荣誉权的明确规定,更不用说对商主体的荣誉权的规定了。所能见者,唯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学理上则认为:“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72]但关于荣誉权的法律归属,则有不同认识。根据《民法通则》第102条前半句的规定,荣誉权应为人格权,根据后半句的规定则似乎应归入身份权的范畴。因此,我国学界这两种观点都有。[73]事实上,尽管荣誉权主体因其荣誉而拥有特定的“身份”,但这种“身份”与身份权法意义上的身份含义并不一致。今天私法中所谓“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74]有学者则明确提出:“民法上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一定身份然后得享有之权利也。”并认为身份权即亲属权。[75]据此,我们认为还是将荣誉权归入人格权为宜。综观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未对荣誉权作出独立规定,乃将其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尽管,我们认为,由于荣誉与一般名誉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将荣誉权独立于名誉权予以特别保护,确有其必要;但是,其差异主要在于荣誉的获得与内容不同于一般名誉而已,并不至于在权利属性上作出截然不同的归类。

  就商主体的荣誉权来说,应不存在理论障碍。任何形态的商主体都有可能获得荣誉称号,如“质量信得过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问题在于,荣誉权能否成为商事人格权?也就是说,荣誉权是否为商主体作为法律人格所必需者?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既然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或者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并无争议,那么商主体的荣誉权作为商主体的人格权当无疑义。但商主体的荣誉权究竟是因为其归属于商主体而成为商事人格权,还是因为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而归属于商事人格权,则不无疑问。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性质上属于精神性权利,并无财产内容,作为人格权当然还具有不可转让性。商主体的荣誉权也不能转让,此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相同,但商主体的荣誉权往往能够为商主体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具有财产权属性。从实际操作来看,则往往将商主体的荣誉权作为商誉权的一部分看待。但不管怎样,商主体的荣誉权具有财产权属性都是不容否认的。这一点使其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区别开来。同时,商主体的荣誉权与商誉权一样,也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从而与财产权区别开来。因此,将其归入独立类型的商事人格权较为适宜。

  (四)关于商业形象权

  商主体作为法律的拟制物,并无自然人的肖像,自然无肖像权可言。[76]但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为其设计企业形象,这种企业形象也往往会成为企业的标志,从而使其具有了相当于自然人肖像对于自然人的标识作用的人格标识功能。由此形成的虚拟的企业商业形象利益也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欧、美、日即出现了日益发达的“商业形象权”保护方式。[77]与此相近的概念还有公开权、商品化权、形象权等。如上所述,这些概念实际上含义相同,其英语表达都为“right of publicity”。形象权作为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等)付诸商业性使用(或称营利性使用)的权利,与本文所提出的商主体对其企业形象所拥有的商业形象权明显不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