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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调整机制(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1.3 社会调整机制,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

  社会调整机制,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on-Governmental、Non-Profit Organizations), 以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和公众参与等非行政、非市场方式进行调整,如利用环保群众运动和环境道德舆论去克服外部性的败德冲动。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用“中间组织” (intermediary bodies)一词来形容现代西方学者所谓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指的是在概念上坐落于国家和家庭之间,但是又不依赖于任何一方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非国家非营利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之所以出现有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领域或公民社会,形成用治理代替统治、用协作代替竞争的机制,是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的失效和政府的失效。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降低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同样,仅仅依靠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主张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调整和政府调整的失败。社会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治理机制和第三种调整机制,说它是社会调整机制是因为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说它是治理机制是因为它的主要调整方法是治理(governance),说它是第三种调整机制是因为它区别于传统的第一种调整机制(行政调机制)和第二种调整机制(市场调机制),它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为特征,即以非赢利、非统治手段的治理为特征。理想的治理机制称为“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的要素是严明的法度(合法性)、清廉的官员(责任性)、很高的行政效率(有效性)、良好的行政服务(协调性)、公开的信息(透明性)、公众参与(合作性)等。

  对上述调整方法和机制,哪个重要、何种优先,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论。奉行“市场调节”主宰观或“市场信任”的称之为“第一道路”;奉行“政府调节”主宰观或“国家信任”的称为“第二道路”;奉行“市民社会即第三部门调节” 途径或“公众信任”的称为“第三道路”或“新型道路”,他们主张“走向市场经济但不是走向市场社会”,重视“政府调节但不依赖政府保姆”。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上述三种方法和机制各有其特点和缺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方式,并且相互依赖、相互补充。

  一般认为,首先应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市场机制无效、低效或失灵时,要及时引入国家或政府干预;第三部门和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可以结合前两种机制进行,特别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缺乏、无效或失灵的情况下,第三部门和公众参与更能发挥作用。但在现实社会,这三种方法往往同时、结合发生作用,不过三种方法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通过这三类方法的分解与组合,可以形成多种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和模式。上述三种方法都与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有关,通过环境资源立法可以将上述方法法定化,即将上述方法提高到法律原则、法律手段、法律制度的高度。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实施,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行政手段变成依法行政机制,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市场秩序变为法治化的市场秩序,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方式变为崇尚法治的市民社会,从而保障上述各种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措施的贯彻与落实。所以,那种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行政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科学技术调整机制、宣传教育调整机制等相割裂、相对立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所谓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机制,其实是通过法律选择、组合、优化和有效实施上述各种方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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