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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调整机制(上)(9)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第三部门是推行治理的组织基础,与第三部门的发展相适应,治理或治道开始在中国流传开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企业治理或公司治理的加强;二是与政府体制改革相联系的治道变革或行政改革;三是与民间组织相联系的社区建设,这实际上是中国治理的综合反映。为了适应第三部门的要求,我国政府组织实行了一些治道变革,在推行简政放权、行政指导措施、行政规划、行政协议,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系,改变行政服务等方面,正在逐步由“统治”向“治理”、由“善政”向“善治”转变。

  从1982年起,政府部门在公众和第三部门的反作用下,开始着手重构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同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认可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从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的阶段。然而,“自治并不等于民主自治。”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经济活动也突破了乡村社区的范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村霸、治安、民事纠纷等。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也逐渐凸现出衰败的迹象,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各种传统的权威形式,如宗教势力等,在农村社区再度兴起,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二是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也与日俱高。于是,1998年6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这一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自1996年以来,中国大城市掀起了一股异乎寻常的社区建设热潮,行动最早的上海市政府于这年3月在上海市城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改革方案,1998年又改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拉开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此后,市民自治与社区管理方式作为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中心问题被提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各地纷纷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事务协商制度、社区政风评议制度、社区监督员制度、党风政风联系箱等制度和措施。

  社区自治是基层民主的实质性内容和主要表现。除了民族区域自治外,中国目前试行的社区自治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和行业自治。城市的社区自治主要指居民的各种自治制度,如居民委员会制度、社区综合治理制度、社区互助合作制度等。行业自治主要是指在某些专门领域中实行的职业自治制度,如企业自治、职工自治、同业自治等。在所有上述三种自治中,最有影响的也是最为重要的无疑是村民自治。中国有8亿多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村民自治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光辉的篇章。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变化正在向自治管理的方向发展,其自治程度和内部自我管理的规范性和完善性在不断加强。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由1982年修定的新《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按照目前宪法的规定,目前中国村级的村民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只是自治的社会组织。在村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扩大发展的同时,中国农村自治的社会组织也在逐步发展。各种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技术的,以及互相帮助的各种社会组织(正式的、非正式的)已经在农村的县、乡镇大量出现,这将对农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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