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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调整机制(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经济学家通过总结近二百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识到:无论是亚当?斯密理论发现的“看不见的手”,还是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发现的政府宏观调控之手,都是有条件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完全竞争和不存在市场不灵的情况下,市场会用其资源尽可能多地产生出有用的物品与劳务;但在存在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如存在垄断、污染时)等市场不灵的情况时,看不见的手的效率特征就可能遭到破坏,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市场机制是令人赞叹的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的方法;但是,市场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市场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结构,需要支付时间、信息费用等交易费用;如果交易费用过高,就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会导致不良的经济后果,市场并不一定产生公平的收入分配,它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极大的收入与分配的不平等。政府之手可以在“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政府的适当介入会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政府可以通过供应公共品(如环境资源)、管制外部不经济性以及运用财政政策(税收和支出政策)、货币政策(影响利率和信贷条件)等手段纠正市场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总是正确的,政府的行政管制或干预往往发生不当、过分甚至错误等政府失灵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也要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一个有效率并且人道的社会要求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市场和政府同时存在;现代经济的运作,如果没有市场或政府,就都会孤掌难鸣。划分市场和政府的合理界限并制定实施相关的政策,是一个持久的问题。在与公民及其政府有关的诸种学科中,一个最富于创新和挑战性的主题,就是研究如何科学划分、合理确定和有效实施政府与公民、行政控制与市场控制之间的界限及其有关的职责、权益和行为。

  2.2 国外第三部门的兴起

  第三种调整机制之所以也称社会调整机制,主要是源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不少学者指出,以非政府非赢利组织为代表的第三种社会组织形式,又称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继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后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被认为是21世纪社会组织的一种主导形式和发展趋势。根据俞可平的研究,各国学者对公民社会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大体上可以分为政治学意义上的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但两者都把公民社会界定为民间组织,即公民社会主要由那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 非政府非赢利组织又称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 or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简称CSOs),离开民间组织就无所谓公民社会。所以,人们常常简单地将民间组织直接等同于公民社会,将第三种调整机制简称为社会调整机制。

  历史经验证明,市场失灵导致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风行于世界各国的凯恩斯主义,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全面的干预,这种干预导致了西方福利社会六、七十年代以来的经济滞胀,即政府失灵。因此,市场与政府作为单独力量协调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均导致失败。为纠正和整治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人们试图通过非政府非市场的第三种机制来实现经济、政治的良好运行与发展。这是因为:第一,政府的能力和作用是有限的,政府在配置社会资源时无法达到最优化,不能总是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政府存在着失灵,而这种有限性并不取决于这个政府是非民选的(专制独裁的),还是民选的(民主的),这已被当前世界范围内统治危机的出现和许多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所表现出的捉襟见肘所证明;第二,市场机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先天性缺陷,它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物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公害物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也无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维护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第三领域或公民社会,使国家对公民更加负责任,使市场更具有人情味、道德味和文化味,弥补政府能力不足和市场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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