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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事实(1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在此,我们看到了一个与历史学家不同的视角,即经历者视角。对于经历者,即便“被认识主体当下感觉到的事实”很快就转变成了“历史事实”,关于该事实的认识(“当下感觉”)却会在记忆中留存下来并成为其人生经验的一部分影响着今后的生活(甚至会对其现在和今后的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然,你可以辩驳说,随着事实已经成为过去,经历者关于该事实的“当下感觉”也已经变成了“历史的印迹”。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也必须看到,经历者关于事实的认识成为“历史印迹”并不等于其认识本身源自“历史印迹”。

    因此,研究历史事实,必须注意历史事实的双重视角结构:经历者视角与非经历者视角。历史哲学研究表明,正是通过对过去的生活经历的记忆,人类有了“过去”和“历史”的意识。[9]而生活经验则告诉我们:一项事实不会因为成为历史而变得虚缥缈;过去的事实尽管不能重现,却仍然具有自身的给定性而不取决于个人的好恶和意愿。因此,只有将历史事实置于这一双重视角下,我们才能清醒地意识到历史认识的内在张力:对于经历者,非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不可能改变“过去的事实”;而对于非经历者,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却只是一种“历史印记”,而非“硬邦邦的事实”。

    根据历史事实的双重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事实不仅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而且,同样可以存在于现实的认识活动之中,[10]尽管只能是特定主体的认识活动;而且,如果承认“现实的事实是可知的、确定的”[11],似乎没有理由否认:经历者关于历史事实的认识也可以具有这种确定性,或者说,包含有“硬邦邦的内容”。

    总之,研究历史事实,必须注意特定的人—事关系;关系框架不同,历史事实将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例如,同是一次长平之战,在秦人眼中,是具有当下确定性的“现在的事实”,而对于当今的历史学家,却是一个隔着重重迷雾“历史事实”。

    在人与事的关系框架下,人—事之间的时间距离关系也开始凸现出来。在此,我们可以根据历史事实距离现在的时间以及与现实生活的关联程度,将“过去的事实”进一步区分为“纯粹的历史事实”与“新近发生的事实”。尽管任何历史事实不能重现,但是,这两种事实却因距离现在的远近而呈现出不同的品性:“纯粹的历史事实”因距离现在已经比较久远而成为“彻底的过去”,对于此类事实,我们只能透过历史印迹等证据材料才能有所认识;而“新近发生的事实”则属于刚刚成为过去的“现在的事实”,因此,我们甚至更愿意还将它看作“现在的事实”,或者如贝克尔所言称之为“准现在的事实”。这类事实很多。例如,“我刚刚写下这行字”、“开始下雨了”、“昨天晚上的抢劫”、“近来的奥运赛事”,甚至于三年前的“911事件”等等。由于这类事实与现实生活密切勾连并且仍然对现实生活有着可感知的影响,所以,尽管这些事实已经成为过去,它却同时兼具“现在的事实”与“过去的事实”的双重品性:它首先表现为特定个体过去某一时刻的“当下感觉”和至今无法抹去的生活经历;其次,对于他人,则表现为必须借助证据才能认识的“历史事实”。

    根据上述区分,我们可以看到,在诉讼领域,作为历史而存在的案件事实尽管也是不能重现的历史事实,却与历史学家处理的纯粹的历史事实有所区别:在时间跨度上,专业历史学家处理的历史事实往往是距离现在比较久远的事实;而作为历史而存在的案件事实则必然是“新近发生的事实” ,[12]甚至是贝克尔所谓的“准现在的事实”。因此,在认识方式上,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两种:作为过去某一时刻的“现在事实”,特定的主体可以直面并感知案件事实本身;作为现在的“过去事实”,特定的主体只能借助证据才能有所认识。而且,因认识方式的不同,案件事实本身呈现出不同的品性。其中,对于借助证据进行的历史认识,案件事实本身只能通过“历史遗迹”才能表现自身。于是,在此认识活动中,案件事实本身不可能具有硬邦邦的品性;而对于直面案件事实本身的直接认识,由于关于案件事实的经历实质上构成了个人生活经验的一部分,因此,案件事实本身不仅是硬邦邦的,甚至还会产生实实在在的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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