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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11)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11] 小林直树:《宪法讲义》(新版)(上),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25页。

  [12] 有关这一点,可参见小林直树,前出书,第23页以下。

  [13] K.罗文斯登,前出书(日译版),第186页。

  [14] 有关西耶斯的这一学说,可参见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以下。

  [15] 参见芦部信息:《宪法制定权力》,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3页以下;另可参见小林直树,前出书,第9页。

  [16] 值得一提的是:最初提出“非规范行为”这一概念的胡锦光,也并未笼统地否定“非规范行为”。胡博士虽然倾向于重视“非规范行为”与“我们根本利益所在的宪法秩序”之间的矛盾性这方面,但并不否认“非规范行为”在改革开放中可以“起到形成新制度萌芽及催化旧制度变革的作用”。见胡锦光,前出文。

  [17] 何华辉教授有关宪法的定义是迄今为止国内宪法学中中比较完整的定义之一。在论及宪法的特点时,他也注意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都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屋建筑”。但与其他学者一样,何教授也似乎更倾向于把宪法看成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为了确认自己革命的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东西。参见许崇德、何华辉、魏定仁等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以下

  [18] 《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3页。

  [19] 许崇德、王向明、宋仁:《中国宪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20] 在论及宪法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必然产生的经济因素时,何华辉教授把“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论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隐蔽的剥削形式”,认为资产阶级的宪法就是实现与此相适应的“具有欺骗性的政治形式”的“支柱”。见许崇德、何华辉、魏定仁,前出书,第30页以下。

  [21] 梁启超:《立宪法义》,见其《饮冰室文集》之五,第3页。

  [22] 参见隗瀛涛:《梁启超传-新民之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以下

  [23] 同上,第167页以下。

  [24] 有关洛克的这些思想,主要可见于其名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务馆1996年(中译本),第5页以下。

  [25] 有关“奖励资本”的主张,梁启超主要是在1905年开始展开的与革命党人的论战中提出的。有关这一方面内容,可参见隗瀛涛,前出书,第186页以下。

  [21] Andrew J. Nathan, “Political Right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s”, in Rorandel Edwrds, Louis Henkin, Andrew Natha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8.

  [22] 李文海:《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载《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中华书局1983年版,1271页。

  [23] 有关清末预备立宪的欺骗性,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纯粹)骗局”说,可见张晋藩、曾宪义:《 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以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预备立宪“既是拙劣的欺骗,也是痛苦让步”,见李文海文,前出书,第1280页。

  [24] 有关实现宪政的模式问题,可参见天野和夫编:《法学讲义》,(日本)晃洋书房1989年版,第71页以下。

  [25] 如日本学者依田甏家教授就指出:“日本从明治维新前后开始,政府推进了近代化,但在某些方面,包括文化方面在内,应当说是民众更多地推进了近代化”,而“中国的研究者往往有一种过分考虑各个时期的政府的作用的 向”。见其《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中译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读书前言部分第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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