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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面对这种情状,并鉴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明治政府于明治14年(1881年)宣布10年后颁布宪法(实际上颁宪于1889年),并在此前后(主要在1874年至1893年)把官营企业和半官民企业大规模地抛售给民间。日本学者认为,通过这个举措,资本恬动的自由以及代表资本势力的经济活动的自由得以实现,这对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近代国家的确立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7]而反观当时的中国。官营企业、半官半民企业长期与外国资本,外国势力相互勾结共同排挤民营企业。[28]在此情形之下,1911年5月,清政府公布铁路国有化令。致使四川等地掀起以“铁路民营”为诉求的“保路运动”,结果以此为契机爆发了辛亥革命,中国清季君主立宪主义的理想也终于成为泡影。

  近代中日两国君主立宪主义的成败事实,对我们具有发人深省的启迪意义,既然连日本明治君主立宪的成功都需要有一定的产业发展作为经济条件,更遑论一般的宪政的实现了。如前所述,K.罗文斯登认为,一个国家要产生出规范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处的水土条件。K.罗文斯登没有具体地展开沦述这些条件,在他零散的表述中,他似乎也比较重视政治因素。但是,规范宪法成活的水土条件究竟是什么呢?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胆断言:规范宪法是产业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独特现象,而未必是迄今为止许多中国宪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普遍产物。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将来中国规范宪法的形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中国社会产业发展,那么,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曾经并且也正在继续冲击着中国现行的实在的宪法规范,然而正是这种作用力,在为将来中国规范宪法的形成和发展创造条件。对于规范宪法的形成来 这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历史准备,一种不能不加以完成的历史课题。质言之,这是中国的范宪法的创世纪的时代,是成熟的宪政体制诞生之前的痛苦的前奏,而值此之际,某些实在的宪法规范即使经受冲击,又何足为惜呢?

  四、宪法规范的变动现象

  然而,笔者并不是无所顾忌地为所有的、实在的宪法规范的变动现象喝彩:笔者只是意识到:直至20世纪末的今天,中国的实在的宪法规范之所以发生如此频繁的变动。稳定的宪法秩序之所以难以形成,意味着中国尚未形成类似于规范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在此意义上,我们重视规范宪法形成的条件,强调宪法制定权力的作用,欢呼中国的改革开放,而这本身也是现行宪法内在的一个基本原则:[29]另一方面,我们也意识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就是实现宪法政治,而成熟的宪法政治又需要一个稳定的宪法秩序,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就缺乏悠久的宪政传统的国家里,维护宪法的安定性,确立宪法的权威,是实现宪法政治、实现依法国的最起码的前提条件之一。于是乎,我们遇到了一个悖论。这个悖论至少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的二律背反。

  近年出现的“良性违宪”论,就是中国法理学者为了克服这个悖论的一个不甘寂寞的理论尝试。这个理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种宪法现象就是“良性违宪”。[30]“良性违宪”论虽然也强调对“良性违宪”事件的有条件的限制,但基本上是侧重于通过确认“良性”这样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率直地改革开放的实践所引起的对实在的宪法规范的冲击现象辩护。

  “良性违宪”论的出现,先后引发了三个回合的争论。[31]否定“良性违宪”的论者主要认为:“良性违宪”也是违宪,甚至比“恶性违宪”更为可怕,因为它可能助长那种无视宪法权威倾向;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宪法规范与现实要求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法定形式加以解决,而不可期望“法外解决”。[32]然而,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这场争论最终引出了其他学者相关论点,其中尤以韩大元的观点最为值得重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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