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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0)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有的著作将权利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所谓限制指对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和对权利效力的限制。[11]如同“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一样,这一所谓特点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所有民事权利都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要求。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不仅要受公法的限制,而且在私法上要受相邻权的限制。一般地将须受公共利益限制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如同将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作为其法律特征一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好像只有知识产权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其他民事权利不须受公共利益限制。实际上,法律对权利行使限制较多的只是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对专利权,特别是商标权的限制并不比一般民事权利更多。

  至于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依法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利,则是将权利的内容作为权利的客体,其错误至为明显,不必专门分析。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吴汉东先生称这种信息为知识产品。这种信息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无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特点,这些特点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法定时间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物权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物权的相同之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3.1. 

    [2]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J].知识产权,1997,(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3-74。 

    [3]沈达明,知识产权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8.282。 

    [4]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J].知识产权,1 997,(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1 5。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6。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7。

    [7]冉沦知识产权的概念[J].知识产权,1997,(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观念,而且人云亦云,以讹传讹。这种状况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作者通过对目前流行的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批判,提出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十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1.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2.是对世权、支配权;3.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具有可分授性。同时,对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周家授予性等所谓特征进行了分析和否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概念;特征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务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新的著述如雨后春笋,目不暇接。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国内学界并未取得共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由其自身利益所决定更存在相互冲突之主张。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作山自己的解释,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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