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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和无原创性的数据库等成果,因此,笔者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①(①  这并非笔者的创造,记得郑成思先生在八十年代就曾经提出过这种观点。)

  (二)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1、知识产权是对世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白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别。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在承认未来作品转让的国家,它可以作为债权关系中给付的标的。

  3.对“专有权”的批评

  我国的著述一般用专有性来表述知识产权的支配权特点,就其所解释的含义来说,不能算错。但是,如前所述,凡民事权利都是专有权,不专有就不成其为权利,郑成思先生也承认这一点。[8]因此,专有性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而对世权支配权虽然不为知识产权所独有,但却不属于所有民事权利所共有,它町以说明知识产权属于对世权支配权,而不属于相对权、请求权。区别这二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无论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学习、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郑成思先生还特别指出,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为了将专有领域的成果和进入公有领域的成果加以区别。其实,“专有领域”远不如“私有领域”通俗和明确。今天,我们已经没有20年前那么多禁忌,技术作品等智力成果是创造者的私有财产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现在,已经到了用通俗明确的“私有领域”取代似是而非的“专有领域”,用清晰准确的“对世权”、“支配权”取代易生歧义的“专有权”的时候了。其实,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只不过其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由此导致其与物质财产权(物权)的一些区别。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又要重视它们之间的共性,以便准确运用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包括那些已为人们接受和熟悉的概念,提高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水平,并方便人们的学习。

  支配权和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相结合,使知识产权实际上成为市场上的垄断权。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数据库等信息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复制该信息和销售该信息载体的复制品的独占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之为垄断权、独占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如发明或商标,完全有可能是由不同的人独立完成的,但是,在同一个法域之内,法律却只能授予一个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排他性,比物权的排他性更强烈。了解和宣传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对我国的经营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告诉我们,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不仅要重视技术创新,而且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技术、商标、作品等无形资产,才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否则,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智力成果很可能成为他人的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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