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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8)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如果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欧共体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留在中国和欧共体的专利权,并将在欧共体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将专利产品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权授予不同的销售商;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中文的出版权授予中国的人民出版社,等等。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域行使。

  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和各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决定的。了解这一特点,对信息所有人及时在国外取得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与外商的经济技术合作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分别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的或不同的权能分别授予多人行使。这包括二种情况:其一,不同的权能可以分别授予多人行使,例如,著作权人将一件作品的出版权授予某出版社,将改编权授予某作家,而将摄制电影的权利授予某电影制片厂。其二:,相同的权能亦可授予多人行使,例如,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将专利实施权授予二个以上的企业。所有权的权能虽然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但是,所有权标的物的最终使用人只能是一人,因此,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权能只能授予一人行使。

  可分授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物权的又一重要特征,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被许多人所利用的特点决定的。这一特征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白己的权利,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以上三个特点,是各种知识产权都具有的,可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其他所谓特点,要么仅是某一种或某几种知识产权的特点,要么根本就不能称其为特点。

  (一)关于法定时间性

  法定时间性是指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有法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权利归于消灭,其保护对象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这确实是物质财产权所不具有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规定存续期间,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这一特点决定的。因为信息作为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的特点,其本身不会因为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而消灭,因此,立法者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规定权利人得独占控制其信息的期限,期限届满,该信息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以平衡信息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物质财产权以特定的物质财产为保护对象,由于物质财产的物质性和消耗性,当特定的物质财产灭失之后,权利因保护对象的消灭而自然消灭,不需要法律规定其权利的存续期间。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法定时间性,只有专利权、著作权和一些类似的权利,如植物新品种权具有这一特点。分析各种知识产权可以发现,关寸:创造性成果的权利,除技术秘密权外,都有法定时间性,如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等。而关于识别性标记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有法定存续期间的。注册所取得之商标权虽然有法定的有效期,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允许续展注册,而且续展的次数不限,只要权利人认为其商标仍有价值,就町以通过续展维持其效力。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不是为了限制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而是为了防止大量死亡商标充斥注册簿,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除规定注册的有效期外,各国商标法还对商标规定了使用要求,超过一定期限(我国为3年)不使用,注册将被注销。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从注册簿中清除死亡商标,方便他人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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