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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2)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都对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二、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

  (一)政府直接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间接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款确定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应收回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委托拍卖的中介机构以公开拍卖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额,即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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