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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计算诉讼费用(刑事)制度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8-05 15:44

收入,又影响他们的作证积极性。因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证人、被害人因此而不愿作证。所以,支付证人、被害人因参加诉讼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用是非常必要的。

  2、付给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款项。鉴定和翻译要占用一定的人力和时间,鉴定还要使用科学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因此,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误工补贴、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资料费等作为诉讼费用是非常必要的。如果鉴定是由国家科研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专职法医或技术人员进行的,也应把鉴定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列入诉讼费用计算。

  3、刑事司法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所支出的业务费用,数额视不同案件的实际支出而有所不同。所谓业务费用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因办案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刑事照像的费用,保管、寄送和检验物证的费用,侦查实验所用物品的费用,开庭时租用场地的费用,以及办案中用去的资料费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判令被告人负担一部分调查访问和缉拿被告人用去的交通费。当然,有的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部分开支较大,如果全部让被告人承担,可能不切实际。但是,为了确定刑事诉讼中的经济责任制,实现建立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目的,这部分支出列为刑事诉讼费用有其必要性。

  4、在本案进行诉讼时所应负担的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指上述三项费用之外,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支出的费用,由司法机关酌定。

  关于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各国法律一般不作具体规定,法律只是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实际支出决定费用的数额。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我国法律也不宜作出整齐划一的具体规定。因为刑事案件多种多样,情况复杂,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性质的案件,所花费的诉讼费用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加之我国地域广大,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案件,沿海地区的诉讼费用可能比内地高,城市可能比农村或山区高。因此,如果法律规定同一标准,难免失之机械。但是,为了使司法机关确定刑事诉讼费用的多少有一个较统一的原则,法律也要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付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的误工补贴,一般应当按照当地同行业的人均工资来决定,差旅费一般应按照他们的实际支出给付,刑事司法费用一般也应按案件的实际支出来决定数额。我国法律可否象奥地利刑诉法那样,规定一个刑事司法费用的最高限额,笔者认为,在施行刑事诉讼费用制度初期,不宜规定,当这一制度施行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一定经验,再根据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身份、办案的时间和难易程度,以及办案地区等情况,把刑事诉讼费用标准逐渐具体化,使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三)承担刑事诉讼费用的人员问题

  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般应与有罪的被告人相联系,即原则上是由被定罪的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这是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原则,也是确定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一个基本点。

  刑事诉讼费用一般由被定罪的被告人负担,这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还需明确两个问题:其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应负连带责任,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他们的罪责轻重程度和财产状况作出决定,确定每人所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这一点也是许多国家刑事诉讼费用立法的通例。其二,如果被告人在诉讼结束时确定为无罪,那么,诉讼费用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相反,他还可以要求得到有关损失方面的物质补偿。但是司法机关认定有罪而免处刑罚的被告人则应当负担诉讼费用,其中包括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以及被人民法院确认有罪而免处刑罚的被告人。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费用也可能由其他人负担,首先是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则诉讼费用应由自诉人承担。其次是诬告人,我们国家欢迎并奖励广大公民对那些违法犯罪者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但坚决反对并严厉惩罚那些故意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诬告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诬告陷害是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刑事诉讼是因诬告而引起的,则刑事诉讼费用应全部由诬告人支付。再次是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几种人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物证、虚假鉴定结论、虚假口译或笔译,那么,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应由他们来负担。

  刑事诉讼费用在特殊情况下,由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负担,这也是许多国家的立法通则。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被告人的控诉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证明受审人无罪时,法院有权将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责成因提起控诉而开始进行诉讼的人自行负担。”此外,奥地利、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控告人出于诬告或重大过失而控告者,要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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