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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与垄断的关系(2)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外国企业就生产相同产品而处于不同生产阶段,外国企业对中资历企业收购达到对国内企业控制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混合收购指中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完全处于不同的市场,即它们之间既不是竞争关系,也不是买卖关系,由外国企业对国内企业进行收购而而到控制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如“中策”公司收购的第二种模式和第一种模式。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种划分很有意义,因为这种划分的每一种收购方式所造成的垄断效果是不一样的,判断它们是否造成垄断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笔者作了这种划分。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分类没有很强的标准特别在大的跨国企业中,往往会同时出现横向收购,垂直收购和混合收购等特证,如“中策”现象即是一例。下面就每一收购方式和垄断之间的关系分别作出概述。(一) 横向收购与垄断。

  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资金不足等问题, 但是随着外资对国内企业横向收购的数量的增加,会减少甚至消灭中国市场上生产同种产品的竞争者。当中国市场上同种产品的竞争者数目过少,以至于市场集中度过高时,中国市场的有效竞争就会受到威胁,因为随着外资收购国有企业,其会扩大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市场势力,从而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滥用市场优势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影响和限制中国市场有效竞争,直至形成垄断。

  主要表现为:

  首先,过度的横向收购将引起中国经济的集中,从而会导致中国各种企业间的协调。这种协调主要在于对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市场销量或对各自销售地域造成限制竞争直至形成垄断的协议。

  用数学上的变数原理分析,假设中国市场上其它案件都不变,这种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可提高中国市场的集中度、使中国市场上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数目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的企业为获得巨额垄断利润、通过公开协议、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价格或销售地域达成协议。因为如果不达成协议,则可能造成两败俱伤,被收购的企业与其它企业进行协调或联合形成价格卡特尔等。结果这种相互协调的行为使市场“看不见”的事失去发挥优化配置生产资源的功能。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企业合并指南》详细地分划了竞争者相互造成有效协调所需的市场条件:(1)参与协调的企业从协调中获得好处。(2)有关生产者分享经营信息的可能性,了解相互竞争的企业的特性和它们的产品性质‘企业的定价方式’:销售方式,(3)竞争者的信息越灵通:这些企业越易达成协调性的协议。

  根本法据《横向合并指南》,在外资横向收购中国企业中,这种市场条件是易达到的,是易造成垄断的。

  第二,过度的横向收购也可以导致独占,从而限制竞争直至形成垄断。当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在中国取得了相当大的规模后,这横向合并就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即有可能导致垄断 .

  如在外资横向收购国内企业后,如果它们认为提高了同类产品价格减少产量要比在降低价格提高产量所获得的利益要大,则被收购的国内企业就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但这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然提高产品价格和前提条件是,被收购的企业的大多数客户和消费者仍以这个被收购后的企业购买产品。

  如果被收购的企业和其它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完全是同质的,仅具有替代性,它们作为竞争者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相近替代品之间的竞争。如在外资收购前,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的轿车具有替代性,在国内企业被外国企业收购后,如果一种轿车的销量的减少会增加另一种轿车的销量,则被收购后的轿车可能会提高价格。这是因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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