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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好转不服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收容审查决定(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二、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

  在确认应当赔偿以后,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人尚未满十六周岁,不应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只作适当补偿就可以。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虽然未满十六周岁,但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赔偿限定年龄界线,而且该法对赔偿请求人是泛指的公民,并非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对本案原告人的赔偿应是:1994年职工日平均工资12.43元乘以原告人被羁押的天数(190天),共计赔偿损失2361.70元。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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