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WTO体制的改进与环境规则修改(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环境与卫生措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实施执行的强制性等特点,从而导致各国环境与卫生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各国对WTo环境规则的理解和应用上的问题。

  (一)被误解的理念。《WTO协定》序言强调加强为“保护和维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SPS“重申”不应阻止成员采取和实施必需的环境与卫生措施,TBT认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进而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强调了两个“不应阻止”: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以上规定,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被演绎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产或健康必须加强采取和实施有关环境卫生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谓必需的环境卫生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标准是“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即任何国家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和实施的环境卫生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便是必要的措施,具有合法性。必需的环境卫生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为其他成员所“不应阻止”。如欧盟可以在转基因食品刚刚兴起之际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地发布转基因食品进口禁令,也可以以提高3000倍的检测标准(2005年8月将硫丹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限制我国茶叶进口。日本也拟于2006年5月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残限制由83种增加到144种,且对设限外农残全部按0.01PPM的“一律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演绎当然是片面的,即不全面理解《WTO协定》的宗旨和SPS、TBT的精神。《WTO协定》强调“保护和维护环境”,但这种保护和维护是采取“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达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而不应是把保护和维护水平提得越高越好。SPS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取的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措施,但强调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要求这些措施的制定、采取和实施,必须遵循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原则。至于TBT,虽然强调两个不应阻止,但更强调相关措施的“适当”程度,也就是说必要措施是以“适当”为基准,非“适当”的措施就不是必要的。如TBT第2.1条便强调“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取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对照之,上述欧盟、日本的保护措施,几乎将他国茶叶拒之门外,显见已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障碍,属非适当措施。何况SPS规定“适当”的涵义,是以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为基准,如第3.2条规定:“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