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规则为导向重塑多边纪律,寻求环境、卫生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在政策层面上的一致性。成员间环境与卫生措施给贸易自由化带来的阻碍及对资源造成了不必要的耗费,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WTO各成员对这种“意大利面条碗”的问题与效应,又大都表现出相当程度上的无可奈何,这问题的症结还在于WTO环境与卫生规则缺乏针对相关问题的预测与规定。2005年底多哈议程香港会议召开之前,贸易便利化作为一个议题受到了重视。笔者以为寻求环境、卫生措施与贸易便利化的一致性,是解决1994年4月15日部长宣言《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中所提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工作范围与目标实现的根本途径,而其间的有效手段,便是修改SPS、TBT的有关规定,重塑多边纪律。例如,建立环境审议制度,由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WTO规定的一致性作出分析评估,探讨国别层面上的“政策空间”或“政策错位”;对SPS第5.7条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设置限制条款,严格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同时,对“科学理由”的依据作出具体规定;限制对环境与卫生措施的报复行为,提倡成员间的贸易合作与谅解,提倡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及改善成员间的贸易机遇和发展前景的共同努力。在对待成员方的环境与卫生措施问题上,笔者不主张如我国学术界近年所热衷提倡的所谓“冲破绿色壁垒”及种种的战略对策[20].在WTO环境与卫生规则作出修改之前,各成员的环境与卫生措施大多具有国际合法性与国别合理性,它绝不是出口成员方想冲破就能够冲破的。根据SPS的设计,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不是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环境与卫生措施限制其产品进入的,一般只能请求说明该类措施的理由,而维护该措施的成员,一般也仅提供该种说明而已。何况,根据SPS第5.7条的规定,维持方要找到此种理由的信息,在科学技术与网络传播十分发达的今天已非难事。
【注释】
[1]薛荣久、樊瑛:《WTO多哈回合与中国》,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2]WTO总干事顾问委员会著,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WTO的未来——应对新千年的体制性挑战》,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第67页。
[3]《发展外贸不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龚柏华:载《WTO快讯》,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2005年总第86期,第10页。
[4]《美国贸易壁垒(二)》,载《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5—11—18(4)。
- 上一篇: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
- 下一篇: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
相关文章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不能再等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不能再等
- ·环境侵权责任有哪些基本规则?
- ·环境保护法修改 环保部正在研究论证
- ·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 ·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 ·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
-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的
- ·论WTO规则与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 ·如何理解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理体制?
- ·《环境保护法》21年难修改
- ·现行法制环境下的 审计证据规则解读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