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靠发展。第一,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由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发展包括经济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环境保护就犹如无本之本、无源之水。这已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所证明。第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由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保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但也是一个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它需要由科学技术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没有由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而推动的机器、设备、仪器的全面进步,就不可能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发展是唯一的出路,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创造出包括清洁、适宜环境在内的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所以我们既主张要保护环境,同时应进一步发展,二者不可偏废。同样,环境权与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亦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为环境权而否定发展权,也不可为发展权而否定环境权。在我国,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注释:
[1]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第1页。
[2] 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3]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4] 克兰斯顿著:《人权》(1995年)第21页。
[5] 参见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22-23页。显然沈宗灵先生在主张人权是道德权利时,与西方学者有本质区别,他是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来分析人权的。
[6] 同上,第13页。
[7] 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第17页。
[8] 参见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民商法论丛》第381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 参见董灵:《环境权与环境法制创新》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36页。
[10]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第11页,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
[11] 参见(日)大须贺明:《环境权的法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第56页。
[12] 见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民商法论丛》第381页。
[13]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第15页。
[14] 见杜钢键:《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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