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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能人才和单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5]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此次抽样调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省技能人才总量、分布、构成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调查内容详见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四个调查城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体制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10%的比例抽取,企业中除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全部调查外,其他企业一律按10%的比例抽取。

  三、调查时间

  全国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情况统计调查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从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日至20日实施调查。

  四、工作进度

  (一)2月底前布置调查任务、开展人员培训。具体培训由劳动保障部安排,我省四市派员参加。各市培训工作由各市安排;

  (二)3月1日至3月20日实施调查;

  (三)3月底前回收、审核调查表,并录入数据;

  (四)4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五)5月底前根据劳动保障部分析整理数据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调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才、物力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全力以赴完成好调查任务。为搞好本次抽样调查工作,省厅成立了由主管厅长为组长,培训处处长安振兴、规划财务处处长李士录为副组长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划财务处肖振海、培训处李勇负责调查具体工作。各调查城市也要成立相应调查领导小组,同时要选取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全程质量监控制度。各调查城市要按照调查工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调查人员要对回收的每张调查表进行审核把关,保证调查表的填报质量。数据录入中要实行双人双录,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三)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各调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调查人员的抽调和培训工作,使调查单位相关人员熟悉调查内容、填报方法和有关要求,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全省技能人才抽样调查涉及范围广、项目多、时间要求紧,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五)做好调查统计数据的利用。各市要充分做好这次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通过调查摸清本地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和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充分利用好调查成果。

  六、几项具体问题

  (一)部和省在调查期间派出指导组对各市调查工作进行督导。

  (二)关于调查经费,除秦皇岛市作为部试点城市由部给予一定补助外,省厅对其余三市也给予一定补助。各市也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关于调查表的印制问题,由各市根据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标准表样进行印制。

  (四)省厅由规划财务处和培训处共同负责调查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联系电话:0311-86169198616849

  附件:

  1、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略)

  2、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表(略)

  3、主要指标解释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

  1、法人类型: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种法人单位类型。

  2、企业:包括: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3、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4、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本次调查只涉及以下类型的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有限公司

  6、国民经济行业划分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7、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9、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0、其他就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就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就业人员。

  11、农民工:指户粮关系在农村的职工。

  12、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14、企业成本费用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它在财务损益表上表现为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

  15、企业人工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费用、福利费用、教育经费、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16、社会保险费用:指企业实际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费用。包括企业上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和在此费用之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

  17、教育经费:指企业为从业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 (包括企业为主要培训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该资料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中的教育经费。

  18、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

  19、当年培训经费投入:指当年单位用于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培训和其他技术、技能提高培训的经费总和。包括用于支付本单位开办的长、短期培训班的经费和经本单位同意支付的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费用。

  20、技能人才:指单位中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也称为技能劳动者。其技能水平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确定。

  对于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覆盖或者未完全覆盖的单位,技能人才技能水平的确定,在本次调查中采取“比照” 的办法。即对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定其技能水平。

  2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2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6、大专及高等职业学校:指大学专科、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27、中等职业学校: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28、当年业绩评审表彰人数:指获得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结合技能人才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成绩、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给予表彰奖励的人数。

  (1)国家级:指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数。

  (2)省部级:指获得由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或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行业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等奖项,以及工、青、妇组织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3)地市级:指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市技术能手”等奖项的人数。

  (4)企业:指获得由企业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29、当年技能竞赛获奖人数: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秀,获得相应奖项的人数。

  (1)国家级:指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2)省部级:指国务院行业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全系统或全行业、全省(区、市)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地市级:指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4)企业:指由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0、当年技能人才流入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入人数。

  31、当年技能人才流出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出人数。

  32、享受政府津贴人数:指享受政府对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给予特殊津贴的人数。

  33、享受单位津贴人数:指根据业绩、技能水平享受单位给予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的人数。

  34、当年参加培训人次:指当年参加培训的全部人次。包括本单位组织培训的人次和由单位支付费用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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