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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车祸身亡医院追讨赔偿金(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基于这一点法律依据,成为被告的肇事者尹某和保险公司在后来的庭审中坚称:医院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第一、本案的债权不是怠于行使,而是因为无名氏身份不明,客观上无家属(继承人)来行使赔偿请求权,已成为医院债务人的无名氏方和其继承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无名老汉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享有的是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该债权不是合同之债,是专属于无名老汉和继承人的,医院无权行使有专属性质的债权。

  据此,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请求法院驳回医院的诉讼。

  法院:鼓励医院救死扶伤

  在医院是否享有对无名氏的债权上,宜兴市法院认为:不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医院均负有不管抢救费用是否支付,都有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医院在事故发生后对无名氏进行救治,与之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依法享有要求无名氏支付尚欠医疗费的债权。

  在确认了债权后,最关键的问题是该家医院是否具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有专属性的请求权,但在本案无名氏身份不明、无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如不允许医院直接主张债权,显然对医院有失公平,这既不利于鼓励医院积极地进行救死扶伤,也不符合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据此,法庭判定医院对两被告享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9月13日,法官根据医院的治疗资料、医嘱单及费用清单等证据,判定该笔医疗债务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应由尹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尹某与保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审判法官戴华春表示,本案的情形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并不完全相符。仅医疗费而言,无名氏方向被告主张后本就应支付给医院,该权利实际上不是典型的应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因此,由债务人的医疗费债权人(即本案原告)代位抢救对象行使医疗费求偿权并无禁止的必要。

  其次,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在客观上无人行使受害方的医疗费支付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医院直接主张权利,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相符的。

  此外,法院在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考量后,为鼓励医院积极地进行救死扶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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