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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主获赔3.65万元(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除一业主没有拿出所受损失的证据,驳回起诉外,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向栗魁等6名车主共赔偿维修费3.65万余元。

  庭外声音

  车主: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

  “我对这个结果基本认可。”业主栗魁是此次赔偿维修损失最多的一位,他应拿到1.3万余元。他说满意的是,之前全国都有类似的案例,法院最后多是通过《物业合同》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这次金水区法院突破了原有的一些判例,将开发商的责任也追加进来,这还是不多见的,也是法律的一大进步。这也是《物权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气象。

  不过,他对法院没有将贬值损失算进去有些“意见”。他说,贬值损失确实也是损失的一部分,法院可以通过鉴定方式去衡量,但因法院都没有这样的先例,包括交通事故在内,都没有贬值损失,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有争议,我也能理解”。

  采访中,大多业主基本上都很满意这个判决。

  政协委员:不知开发商是怎么拿到“合格”证书的

  省政协委员刘哲说,车库被淹案大家都很关注,今天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相信车主基本能够接受,也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法制化建设是一种促进,对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权益有很大的启迪和示范意义。以后,大家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毕竟这里提供了一个示范案例,有先例可援,而不要采取其他激烈、不理性的对抗行为,这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有益的。

  “车是高档消费品,浸泡一次,即便修好了,也会贬值很多。”刘哲说,法院没有支持业主的贬值损失,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应该将贬值损失算进去。

  同时,他认为,少量的维修赔偿达不到警示开发商的目的。法庭上,开发商拿出了一大堆“合格”证书,但是很明显,这个小区当初销售时,下水管网没和市政管网连接,完全不具备正常下水排水功能,这是无可辩驳的,不知道当初他们是怎么拿到这些证书的。

  据了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尤其是物业公司认为被判承担的责任太大,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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