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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消法专利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律师说法

  陈向,男,43岁,律师

  此纠纷黄树为什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获得“退一赔一”,而依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能获得双倍赔偿呢?

  事实上,购房人买房的目的却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出租,为了经营而不属于消费。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来看,之所以将其从《》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需要倾斜保护。因此,对于确属消费者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于不属于消费者的,由《民法》和《合同法》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利,而只不过是国家对弱者倾斜保护的手段。既然购房者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那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手段对购房者倾斜保护,就是合理的。由于房屋的价值远远大于一般的消费品,过重的惩罚既可能使买方获得过分的赔偿而有失公正,因此该解释规定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而黄树获得了上限一倍的赔偿,是仲裁庭根据开发商违约给黄树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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