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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建设(2)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行政审批或竞标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主体(即矿业权受让人、矿业权实际持有人)是多元化的,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国内企业、合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所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后,就不适合过多地用行政手段管理,而应该用市场手段进行调解。所以,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控制关键在矿业权的出让环节,而不是后续的勘探、开采环节,因此,我国应该很好地完善矿业权出让的法规制度,严格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

  国家出让矿业权时要保证规模、限制数量、严格考察矿产地和矿业权主体的资格。即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时规模要大,探矿权的出让范围要适当扩大,采矿权要按矿床、矿体及油气的成矿构造出让,避免盲目小规模出让后再花很大力量进行整合。固体金属矿产一般应按矿床出让采矿权,一个矿床一般只设一个采矿权,特别大的矿床可以合理分割为两个采矿权,应将同一地区的多个小规模矿床设为一个采矿权;石油、天然气等流动性矿产,按成矿构造设置采矿权。在同一个省内,颁发给一个申请者的勘探许可证,不能超过3个,要求勘查许可证授予本国公民或在本国注册的公司,要求他们有一定的成功的勘探经验,有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只有2一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也是2一3年,并且要缩小勘探靶区一半以上,如果到期还未找到有价值的矿产,许可证将被注销。政府不能允许投资者无限期地占用未勘探的土地或延滞开发已探明的矿床。

  避免由于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困难,造成一系列的资源、环境、安全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大中型矿山仅占全国矿山数的7.82%,大量的都是小型矿山,小矿山多不仅容易造成资源的分割和过度开发,而且在建矿山时也难以达到技术、环境、安全标准,给今后的开发、监督管理埋下了一系列隐患。

  三、建立市场配置勘探投资机制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由国家投资,由地质部所属的地质队进行区域调查、普查找矿,找到矿以后,由相关工业部门进行勘探、设计、开采;改革开放至今,社会投人勘查资金逐渐增加,目前已超过国家勘探投资,但是国家仍然投资进行一定量的找矿勘探工作,过去和现在国家投资找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勘单位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即所谓的矿业权一级市场。前几年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如火如茶,尤其是探矿权一级市场非常火暴,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①有些国家投资的矿业权由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或进行有偿出让,主要是近些年国家投资的勘查项目或过去地勘单位勘探但未上报的矿产地;②有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出让等有收入的工作上,放松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对上级下达的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无收人的工作应付了事或置若阁闻;③过分重视矿业权招拍挂,模糊了一些管理和研究人员的视线,连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都以矿业权招拍挂为核心,而丢掉了我国前两个矿产资源法的很多好的条款;④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体制和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衔接,不是市场经济应有的做法;⑤物权法中只主张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刻意强调矿产资源有偿出让,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做法的,是科学慎重的;⑥过分强调矿业权有偿出让,使矿业权市场恶性发展,很多企业和地勘单位只重视炒卖探矿权和采矿权,而不去踏踏实实地进行找矿、勘探和开采,这不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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