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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建设(5)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也具有物权的效力,表现在:

  (l)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其他人的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矿业权主体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矿业权,非矿业权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或矿业权人的允许,不得擅自进人矿业权人的矿区或工作区,不得擅自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不得破坏采矿勘探设施,不得在矿业权人的矿区或工作区内非法设置对象影响开采作业,不得封锁作业区或矿区、道路,不得切断给水给电线,不得强占矿区或工作区、井位等场所等。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即当普通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例如,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甲将其所有的某块特定的土地出租给乙进行商业活动,但是该地块后来成为矿业权人丙的矿区,此时乙的债权将被矿业权破除。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权人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根据传统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理论同样产生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即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参考资料:

  [l]张宇.工业化发展对地质调查工作的需求及影响.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冯艳芳等2007年度全国矿产勘查投人分析及启示.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3]周进生,罗晓玲近十年全球矿产勘查趋势分析.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4]刘益康.神眼之光—商业性矿产勘查.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年9月

  [5]郭明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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