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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9)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我们以为,较为可行的方案是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第一个阶段:修正案;第二个阶段:全面修订。

  第一个阶段:修正案。以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法中迫切需要更新的部分进行修订,是我国立法机关近年来使用较多的立法修订形式。(注:如我国《公司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均是采取以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立法。其中《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还是晚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而颁行的法律;《刑法》在1997年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后,又于1999年进行了个别修订。)这为以修正案的形式修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可能性。而据2001年底来我校法学院进行访问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所言,1996年修订1998年实施的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目前也正在被考虑进行新的修订。这对我国也不无参考意义。因此,应当尽快集中立法机关和民事诉讼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包括律师和法官等有关方面的力量,厘清《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修改的部分,厘清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较为广泛共识的学术成就和改革成果,对不适应时代要求、不符合诉讼规律、并明显阻滞民事司法改革正常进行的现行法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从而,一方面避免操之过急的大幅度改动立法而带来的对现有秩序的不当冲击,另一方面又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确实违背程序正义和实际要求的规定,为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清除现行法约束上的障碍。同时,也适时调整相关的立法内容,以协调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与正在制定中的证据法和民事执行法的关系,将三法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消弭在各法正式颁行和实施之前。如果对此方案能够形成共识并能集中力量予以实施的话,建议在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完成。修正案阶段最为主要的功能与作用,一是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着力解决所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理顺现行法与司法解释、与民事司法改革等环节之间的关系,从而消除其彼此之间的负面影响;二是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作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全面修订。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应当是自现在起五到六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可以解决民事诉讼最高立法与社会变革、司法改革、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的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从而可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急迫性,同时也可为其全面修订奠定基础,并为全面修订的充分准备和稳妥推进赢得时间。因此,应当充分把握和利用这有利条件,重点突破前述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不利方面。一方面,加强对国情和社情的研究,加强对社会发展趋向和形势的预测,加强实证调查与研究,仔细权衡在某地区所取得的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及法院系统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则是否适宜作为最高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加强对民事诉讼立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程序与制度的全面系统研究,既考虑立法的技术层面问题,又注重对原则、制度、程序等方方面面问题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注重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法立法及其支撑背景的细致考量,以甄别在国外运作良好的诉讼原则、理论、制度、程序等是否应当被借鉴以及应当如何被借鉴。建议在未来的几年内,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诉讼法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研讨的总主题,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每一次会议的重点研讨主题和方向,使得每一次的研讨不仅中心议题突出,而且确实富有成效,争取在几年的时间内,对《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订进行系统、全面的研讨。总之,应当竭尽力量,力求使全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降到最低,更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期待,更具旺盛的生命力,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最高立法地位得以切实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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