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11)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典型的案件是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案。[46]被告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媒体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等文章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同时还以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在文章中百龙公司等生产厂家的广告点名批评。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成刚的评论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我们认为,韩成刚作为公民和消费者,享有对商品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撰文对矿泉壶进行探讨、质疑和评论,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进行批评,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企业的故意,在客观上,评论的内容也非失实,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损害性评论,不构成侵权。
[1]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
[2]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3] 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4] 即《德国民法典》第824条。
[5] [德]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6] 见BGH Z29, 第65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7] 同上。
[8] 张民安:《因侵犯他人纯经济损失而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9页。
[9]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注解269.
[10] 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227页。
[11] 转引自: [德]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12] 同上,第71页。
[13] 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1991年10月28日第11477号判决,载Foro.it. 1992,第3058,3059-3060页。
[14] 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1973年6月20日第1829号判决,转引自:[德]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15] 参见《西班牙商法典》第2条。
[16] 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17] 「日」户田修三、中村真澄:《商法总论?商行为法》,青林书院1993年版,第61页。
[18] 转引自鲍荫民:《简论经营权之渊源》,载《中央社会主义学报》,1994年第4期。
[19] 转引自覃天云主编:《经营权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20] 转引自覃天云主编:《经营权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转引自覃天云主编:《经营权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
[23] 参见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1888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RGZ22,第93、96页。转引自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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