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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6)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二)妨害经营造成经营者经营利益的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对于财产权利,如果权利人不能正确行使,就会丧失因行使该权利可能得来的利益,就会产生财产损害。在商业侵权中,间接损害较为常见,例如债权受到侵害并不产生直接损害,而是使可得的债权财产利益丧失,产生的是间接损害。

  妨害经营与一般的财产损害不同,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权或者财产,而是针对创造财产的经营活动。所以,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受害人的经营活动受到损害,而使其合法的经营利益受到侵害。确定妨害经营的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妨害经营行为实施前后的经营状况具有明显的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例如顾客的明显减少,营业利润的明显减少等。故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是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台湾民法中,如果他人行为涉及对营业经济利益的损害造成经营者不能营业,对于该种损害学说上称为纯经济损失。由于经营者不能营业不能认为是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因此不能适用侵害营业权的相关法律,只能适用“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损失,普通法系国家将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上的损失,《瑞典赔偿法》第二条中有规定:“根据本条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侵害没有关联的损失”。我们可以认为纯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但该种损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例如餐厅、工厂等由于停电、罢工不能营业等。纯经济损失的特点在于不伴随物质损害,因此关于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国家都不主张赔偿此类损失。之所以许多国家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会无限扩大赔偿的范围,产生连锁反应;第二,纯经济损失无法量化,只有能够量化的损失才可以进行赔偿,因此对于赔偿的范围较难计算。

  事实上,由于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间接损害,这种间接损害的表现,差不多就是纯经济损失,因为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没有具体损害人身和具体的物,而是与其无关的经济利益。将妨害经营所造成的这种纯经损失就作为间接损害认定,按照间接损害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妨害经营造成的损害,还可能造成既得利益的损害即直接损害,例如,经营活动受到损害,为了挽回损害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调查费用”的损失就属于直接损害。

  (三)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权和经营利益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确定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权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区别情况,分别遵循以下三个规则进行:[35]

  规则一:如果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因果关系,就是一因一果,一个原因行为出现,引起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利益的损害之间也有其他条件的介入,但是可以确定这些条件并不影响妨害经营行为作为直接原因的,应当认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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