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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上)(9)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中国在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所做的以上尝试,虽然有限,却有可能适用于著作权甚至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侵权领域(如通过网络对隐私权、名誉权等实施的侵害),因此值得有关人士进一步的关注。由于网络侵权处在侵权法研究的前沿,而中国在这方面缺少深厚的基础,更需要也更能有意识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所以有望在这方面制订出比其他领域质量更高、更纯正的侵权法条款。   “网络著作权解释”对侵权行为地的上述处理基本上符合国际上就这一问题所达成的共识。在确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网络著作权解释”所做出的规定也类似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处理方式。不过,按照现行的规定,证明该服务商犯有过错的责任(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绝大多数情况一样)是由原告承担的。立法者实际上可以考虑由作为被告的服务商,而不是作为原告的著作权人,来承担这一举证责任(即要求被告主动证明其无过错)。这种安排,虽然相应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负担,却更益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似乎更有助于控制国内著作权侵权严重的情况。

  8.  其他

  除以上类型外,中国的现行侵权法也涉及到以下这些重要的侵权类型:

  (1)环境污染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民法通则》一道,构成中国对各种环境污染的管制体系。

  (2)与建筑有关的侵权

  《民法通则》有两个重要条款涉及到与建筑有关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中国单行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70]在有限的程度上补充了与建筑有关的侵权法内容。

  (3)动物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对这些侵权类型不做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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