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受到侵权行为损害能否索赔的法理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因此,可以作出以下的结论:
第一,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二,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第三,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不是由母亲行使。
第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胎儿的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没有得到确定,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则应当在这个结论能够确定之时,再来决定。例如美国辛德尔案件,就是辛德尔在其成年之后,发现其患了乳腺癌之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保护其人身权利。对此,不能在损害没有确定之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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