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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8)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13.产品责任

  这是美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具特色的规定,包括:产品销售商对销售时存在的产品缺陷 的责任;产品销售商非因销售时存在的产品缺陷的责任;接手者和表见制造商的责任。

  (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做法

  正因为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即规定一般条款规范一般侵权行为的做法存在一定的 局限性,因而,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和在立法上的类型化的规定,就有着重要的意 义。其实,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上,也不是完全不讲侵权行为类型化的问题 ,而仅仅是类型化的程度不够而已。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就是在承认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确认一般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将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另一种类型, 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这是对罗马法私犯和准私犯划分的继承。其次,还以 侵权行为人的数量作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划分 .其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还是特别条文规定的侵 权行为。目前,成文法各国立法都做这样的分类。

  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划分,主要是适用法律的不同,即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还是 适用侵权行为特别规定。同时,一般侵权行为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是直接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损害负责,因此是间接 责任或者叫做替代责任。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类型划分,主要是解决责任的形式问题。单独的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 独立的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则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便有利于保护 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可以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分类中,即使是对侵权行为进行分 类,也是一种概括性的分类,而不是对具体侵权行为进行的分类。

  (四)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的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侵权行为 的一般条款,同时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形成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基本种类, 此外,也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将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侵害财产权以及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侵害财产权,还是侵害 财产利益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适用这一规定进行赔偿。

  2.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凡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例如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 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权的侵权行为,均属之。

  3.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凡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的行为,都是这样的侵权行为。

  4.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 违法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四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其基本的立法意图在于区别 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赔偿方法和内容的不同。侵害财产权,适用的是财产损害赔 偿;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所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决定损害赔偿的方法;侵害自 然人的人身,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等,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精神性人格 权,承担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对于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对确定责任的构成并没有原则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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